我國修法明確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程序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衛敏麗、傅夏莉)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後的這部法律明確了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程序。
近年來,在一些地方出現了村民委員會成員“難罷免”和“亂罷免”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確保村民委員會正常工作運轉,修改後的這部法律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説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修改後的法律明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衛敏麗、傅夏莉)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後的這部法律明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村委會任期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反映最為集中的問題。修改後的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産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法律還明確,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産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增加選民登記的有關規定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衛敏麗、傅夏莉)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後的這部法律增加了選民登記的有關規定。
修改後的法律明確,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法律明確,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