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人:李紅梅 解讀人: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
【核心內容】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改委、衛生部等五部委《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3日發佈。
意見提出了6條措施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範圍,包括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合理確定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範圍,確保與其具備的服務能力相適應;鼓勵社會資本規範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進一步擴大醫療機構對外開放,將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由目前的限制類調整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逐步取消對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股比限制,對外商獨資醫療機構先行試點、逐步放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審批權限由國家下放到省一級,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立由衛生部和商務部審批。
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表示,《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著力於消除阻礙非公立醫療機構,即俗稱“民營醫院”發展的政策障礙,使民營醫院在準入、執業、發展等方面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
可納入醫保定點,可參加職稱考評
《意見》規定,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納入醫保定點範圍,並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支付或報銷政策,不得將投資主體性質作為醫療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的審核條件。
在用人環境和學術環境方面,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醫務人員的學術地位、職稱評定等不受工作單位變化的影響。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技術職稱考評,科研課題招標及成果鑒定,臨床重點學科、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等資格認定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平等待遇。
適度降低公立醫院比重
針對目前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進入難、限制多的問題,《意見》提出了6條措施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範圍。
外資辦醫在審批程序上進行簡化並規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審批權限由國家下放到省一級。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立由衛生部和商務部審批。
《意見》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需要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合理確定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範圍,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範圍與其具備的服務能力相適應;鼓勵社會資本規範參與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地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的比重。
將分為營利和非營利性質
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根據經營目的進行劃分。過去,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由政府舉辦,社會舉辦的醫療機構通常定位為營利性。這次醫改方案提出,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這是適應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重大創新。
為了落實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開,《意見》明確提出,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支持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衛生等相關部門分類管理,主要體現在稅收價格等方面。
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一視同仁,同等待遇。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要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在接受捐贈、土地使用等方面也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政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允許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徵營業稅。
連續、動態監管,引入社會監督
《意見》把加強監管作為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制定了相關政策。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將把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評價體系,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手段,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嚴禁非公立醫療機構超範圍服務,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和醫療欺詐行為。規範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發佈行為,嚴禁發佈虛假、違法醫療廣告。
在經營上,非公立醫療機構要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票據,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同時,要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將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範圍。發揮醫療保險對醫保定點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
【鏈 接】
2009年,私營醫療機構數佔醫療機構總數的36.06%,但床位數僅佔床位總數的5.19%。社會資本舉辦發展醫療機構普遍面臨準入門檻高、經營壓力大、發展空間小、技術人才缺乏、監管機制不健全、社會氛圍不佳等困難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