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朱立毅、陳菲)國家質檢總局29日公佈的《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進口乳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口乳品收貨人應當主動召回。
根據徵求意見稿,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應根據進出口乳品安全風險信息的級別發佈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通告,還可有條件地限制進出口,如嚴密監控、加嚴檢驗、責令召回等。
進口乳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口乳品收貨人應當主動召回並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進口乳品收貨人應當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通知批發、銷售者停止批發、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況記錄。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核查,根據進口乳品影響範圍按照規定上報。
如果進口乳品收貨人不主動實施召回,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向其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並報告質檢總局,質檢總局可以發佈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通告,並採取措施避免危害發生。
為了加強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質檢總局起草了《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明年1月8日。但是,以快件、郵寄或者旅客攜帶方式進出口的乳品以及飼料用乳品,並不適用這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