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 根據審計署日前公佈的《審計機關封存資料資産規定》,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可採取封存措施:正在或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正在或可能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的。
12月28日,審計署公佈《審計機關封存資料資産規定》。該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制定這一規定,旨在規範審計機關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的行為,保障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嚴格依法行使審計監督職權,提高依法審計水平,維護國家利益和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
根據這一規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可採取封存措施,但應遵循合法、謹慎原則,不得濫用封存權。審計機關採取封存措施,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封存期限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