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對外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這個24條的司法解釋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表示,該司法解釋注重體現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的特點,在規範審理程序的同時突出“簡便”和“快捷”,使賠償請求人能依法及時獲得賠償。
這位負責人介紹,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較快發展和經濟關係、社會關係的深刻變革,人民群眾的人權保護意識逐漸增強,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的公開、公正、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0年12月1日,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施行。人民法院在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開展國家賠償工作過程中也遇到了很多新問題、新情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這個司法解釋。
認定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是否違法是賠償程序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説,考慮到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職權行為時應有充足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形成規範的卷宗材料,在提供證據上具有便利條件。而賠償請求人收集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時受到較多限制,處於明顯弱勢。為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利,司法解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並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是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同時,司法解釋還增加了關於回避的規定。這位負責人表示,回避是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遵循的基本制度,為了在賠償程序中進一步體現程序公正,體現司法公開和透明,司法解釋明確要求,審判人員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或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