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3月24日電(記者 傅勇濤)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3日對東方市原副市長邢俊強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邢俊強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繼續追繳非法所得。
2001年至2009年期間,邢俊強利用擔任東方市國土海洋環境資源局局長、東方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在建單位宿舍樓工程、東方市感城地區飲水安全等工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賄賂142.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邢俊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