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負擔尚未超出其償債能力”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就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情況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張曉松、楊維漢、周英峰)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7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了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截至2010年底,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約10.7萬億元。
地方政府性債務關係我國經濟安全,一直為國內外各界廣泛關注。此次審計的基本情況怎樣?如何評價此次審計結果?今後應採取什麼措施化解債務風險?審計署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塵肇就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為什麼要開展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
答: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是關係國家經濟安全的一個重大問題,也是國際輿論和社會各界非常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多次強調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為摸清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結構、類型、成因和管理情況,今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應該説,這次審計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一項重大決策和部署。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要求,審計署組織了18個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市、縣各級審計機關共4.13萬名審計人員,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本級及所屬392個市本級、2779個縣級地方政府的全部政府性債務情況進行了審計,雲南省盈江縣因地震未納入審計。
審計的範圍主要是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即由政府或政府部門等舉借並以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為全面摸清地方政府性債務情況,還對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進行了審計。
這次審計面廣量大,時間緊迫。為保證審計數據的準確性,審計人員對每一筆債務都依法進行了核實和取證,審計結果分別徵求了省、市、縣三級政府的意見。
記者: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總體狀況如何?
答:從審計結果看,至2010年底,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即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餘額與地方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全部轉化為政府償債責任計算,債務率為70.45%。總體看,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負擔尚未超出其償債能力。
但審計也發現,部分地區的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較大,一些地區、行業的債務規模較大、債務負擔較重;由於償債能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只能通過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有的地方還出現了逾期債務。
記者:如何看待當前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
答:首先,要歷史地、客觀地、辯證地看待這一問題。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形成有其歷史的、客觀的原因,債務資金的使用在彌補地方財力不足、應對危機和抗擊自然災害、改善民生和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其次,要從多個方面綜合考慮,正確判斷債務負擔狀況。一要分清不同性質的債務。不能把政府負有擔保或救助責任的債務簡單地都視為政府直接債務,否則可能會人為擴大政府債務的風險。二要與償債的公共資源聯絡起來看。如果僅簡單地依據債務規模、增長速度等指標,無法全面準確地判斷債務風險程度。只有將債務餘額與政府可支配的公共資源進行對比,當這些資源不足以償還現有債務,才意味著産生了債務危機。三要看債務資金投入産生的經濟效應、社會效應和生態效應等,分析債務舉借與經濟社會發展是否相適應,是否形成了一種良性循環。
記者:有觀點認為,地方政府性債務主要是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而産生的,你們怎麼看?
答:從審計情況看,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並不是最近幾年才有的,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當年有8個縣區舉借了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此後,各地開始陸續舉債。至1996年底,全國所有省級政府、90.05%的市級政府和86.54%的縣級政府都舉借了債務。至2010年底,除54個縣級政府沒有政府性債務外,全國其他地方政府均有政府性債務。
在截至2010年底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中,有54816.11億元是2008年及以前年度舉借和2009年以後舉借用於續建2008年以前開工項目的,佔51.15%。其中:2008年及以前年度舉借31989.04億元,佔29.85%;用於續建以前年度開工項目和償還以前年度債務本息22827.07億元,佔21.30%。這説明,地方政府性債務是多年累積形成的,不能將其片面理解為主要因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而産生的。
記者:審計發現哪些主要問題?
答:這次審計發現,地方政府性債務存在一些不規範的問題: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缺乏規範,大部分債務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部分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存在風險隱患;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數量多,管理不規範。
為此,審計署提出了三個方面的審計建議:一是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積極穩妥地處理存量債務;二是繼續推進融資平臺公司的清理規範,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行為;三是建立規範的舉債融資機制,實施全口徑監管和動態監控。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已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出具了審計報告,提出整改要求。從初步整改的情況看,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正在逐項制定整改措施,糾正相關問題,並進一步研究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
記者:今後在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監督方面有什麼打算?
答:下一步,審計署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審計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將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與地方財政收支、地方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繼續組織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實行動態化、常態化的審計監督。通過審計,促進完善和規範債務管理制度,防範債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