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12月8日電(記者屠國璽)記者從12月8日甘肅省政府舉辦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培訓班上了解到,甘肅省近日出臺了實施該條例的若干細緻規定,其中規定國有土地房屋被徵收人應當優先安置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願選擇。
據了解,甘肅省近日出臺的若干規定將於2012年元旦正式施行。這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正式施行以來全國首個針對本省實際出臺的實施細則,對房屋徵收過程中評估機構選定、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和住房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具備操作性的細緻規定。
據統計,“十一五”期間,甘肅省城鎮房屋實施拆遷項目777個,完成拆遷面積629.36萬平方米;2011年前三季度,甘肅省國有土地上實施徵收拆遷項目153個,拆遷面積160.45萬平方米。
據甘肅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唐曉明介紹説,目前,甘肅省在徵收土地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該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體制尚未建立。新《條例》將原來施行的政府監管、社會化拆遷,調整為政府徵收拆遷。
據了解,在甘肅省出臺的規定中,市縣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街道和社區應該配合。同時,公安、教育、民政和人社等部門,要及時辦理被徵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手續,不得增加被徵收人的負擔。
對於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確定,甘肅省規定被徵收人協商和投票無法確定的,可採取抽籤方式選定。同時,《規定》中還對停産停業損失的徵收做出了詳細的説明,商業、服務性行業按半年予以補償,工業生産行業按一年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