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減少人民群眾因災生命財産損失
——國家減災委有關負責人解讀
《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1-2015年)》三大亮點
新華社北京12月8日電(新華社記者 衛敏麗)這是一部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規劃,也是一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規劃——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1 - 2015年)》(以下簡稱《規劃》),提出自然災害造成的死亡人數在同等致災強度下較“十一五”時期明顯下降,年均因災直接經濟損失佔國內生産總值的比例控制在1.5%以內,自然災害發生12小時之內,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規劃中提出的防災減災工作各項目標任務,均與民生息息相關。就其中的一些亮點、熱點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家減災委有關負責人。
預防為主 重點加強自然災害早期預警
問:加強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預報能力,提高災害監測預警預報水平,是有效減輕因災損失的重要環節。目前,我國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風險防範能力如何?今後5年,有何部署和規劃?
答:強調預防為主是《規劃》的一大亮點。《規劃》提出,要加強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風險調查、工程防禦等預防工作,加大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和專業培訓教育,增強全民的防災減災意識和技能,提高全社會對自然災害的綜合防範和抵禦能力。
“十一五”期間,我國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基本形成,但是重特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風險防範能力亟待提升,自然災害監測站網密度仍需增加,預警預報精度需進一步提高,預警信息的傳播手段和時效性還需加強。
根據《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加快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完善自然災害監測網絡,加強氣象、水文、地震、地質、農業、林業、海洋、草原、野生動物疫病疫源等自然災害的監測站網建設,強化部門間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建設。
同時,要完善自然災害災情上報與統計核查系統,尤其重視縣級以下災害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各類自然災害監測站網密度,優化功能佈局,提高監測水平。健全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和信息發佈機制,加強自然災害早期預警能力建設。
鋻於科學技術對防災減災的支撐作用明顯增強,“十二五”期間,我國還將加強防災減災科學研究,開展自然災害形成機理和演化規律研究,重點加強自然災害早期預警、重特大自然災害鏈、自然災害與社會經濟環境相互作用、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自然災害風險等科學研究。
綜合減災 倡導鼓勵防災減災全民參與
問:防災減災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需要黨委、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努力和支持。對此,《規劃》是如何部署安排的?
答:近年來,我國民間財富不斷積累,社會組織持續發展,慈善團體大量涌現,志願活動方興未艾,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減災救災事業的發展,熱情參與減災救災工作。尤其是在經歷一系列重特大自然災害後,社會各界參與減災救災工作更趨理性,為減災救災事業快速發展提供了強大推力。
在此基礎上,《規劃》提出,“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加強防災減災社會動員能力建設,完善防災減災社會動員機制,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的良好氛圍。
具體來説,我國將建立暢通的防災減災社會參與渠道,完善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參與防災減災的政策措施,建立自然災害救援救助徵用補償機制,充分發揮公益慈善機構在防災減災中的作用,完善自然災害社會捐贈管理機制,加強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我國還將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基層自治組織和公眾在災害防禦、緊急救援、救災捐贈、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災後心理干預等方面作用。扶持基層社區建立防災減災志願者隊伍,並促進其發展壯大。拓寬災害風險轉移渠道,推動建立規範合理的災害風險分擔機制。
此外,規劃提出的各項主要任務,以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為重點內容,總攬國家防災減災全局,立足解決防災減災綜合問題,注重跨部門、跨災種、跨區域的防災減災能力建設。
受災群眾將在12小時之內得到初步救助
問:《國家綜合減災“十一五”規劃》提出,災害發生24小時之內,保證災民得到食物、飲用水、衣物、醫療衛生救援、臨時住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那麼,在剛頒布的《規劃》中,將如何保障受災群眾得到及時有效救助等各項合法權益?
答:《規劃》明確提出,自然災害發生12小時之內,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十一五”期間,我國增加了旱災生活救助、過渡性生活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補助項目,緊急轉移安置、倒房恢復重建、冬春生活困難補助等標準不斷提高,因災滯留鐵路、公路人員和城市被困人員被納入救災補助範疇,中央救災補助政策得到進一步完善。
“十二五”期間,我國將進一步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充實自然災害救助項目,適時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資金補助標準,提高受災群眾生活保障水平。加強重特大自然災害傷病人員集中收治能力建設,加強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提高城鄉住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産業、生態環境等方面的恢復重建能力,提高恢復重建監管水平。我國還將實施“國家救災物資儲備工程”,新建或改擴建一批中央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庫。
《規劃》還明確提出,“十二五”期間,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死亡人數在同等致災強度下較“十一五”時期明顯下降,因災年均直接經濟損失佔GDP的比例控制在1.5%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