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2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一決定和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
這一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明確,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絡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修改後的法律還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