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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修改《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規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12日 15時44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2日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期對《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5部規章中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已開始施行。這是工商總局官方網站12日發佈的消息。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刪去了第二十六條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置、張貼者承擔。”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刪去了第八條第(二)項和第二十條第(二)項(1)中的“凍結”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的“暫停支付”和第(五)項。

    《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各類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行使下列職權”;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查詢違法行為人的銀行賬戶或者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中的“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修改為“查封、扣押財物決定書”,“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修改為“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第四十條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修改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並刪去了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中的“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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