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5日電(記者韓潔、徐蕊)記者15日從財政部獲悉,為規範和加強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于日前制定了《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通過多項舉措嚴格控制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各項開支。
據介紹,這一最新出臺的管理辦法已于發佈之日正式實施,財政部1997年制定的《關於在華召開國際會議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同時宣佈作廢。新辦法適用於中央部門與外國有關組織、團體、機構共同在華舉辦或受其委託承辦年會、例會及其他以國際問題為主要內容,且申請中央財政撥款的會議。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新管理辦法對大中小型國際會議做了明確界定:會議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為大型國際會議;會議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為中型國際會議;會議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為小型國際會議。
新管理辦法強化了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財務管理,要求會議承辦單位履行厲行節約,嚴格開支原則,合理編制和申報預算,嚴控會議規格,努力壓縮會議規模,認真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力求會風簡樸,務實高效。
同時,根據國際慣例,不為會議代表配備生活用品,不組織公款遊覽、參觀等,不得借舉辦國際會議的名義向地方政府或企業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會議費用。國際會議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舉辦大型國際會議應設有專門為會議服務的臨時財務機構,舉辦中型、小型國際會議也應配備專職的財務人員。
此外,管理辦法明確,會議代表往返國際國內旅費(包括往返機場的交通費)、食宿、醫療、參觀遊覽、個人消費等費用由個人承擔。除勞務費及境外國際旅費外,同聲傳譯人員的食宿、交通等各項費用也由個人承擔。
財政部明確,地方部門舉辦的國際會議參照新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