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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綠色信貸指引》對有關工作提出要求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24日 17時0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 蘇雪燕 劉詩平)記者24日從中國銀監會獲悉,銀監會近日下發《綠色信貸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提出了明確要求。《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綠色信貸的全面評估工作。

    《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大力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並以此優化信貸結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指引》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點關注其客戶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産、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及相關風險,包括與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有關的環境與社會問題。

    《指引》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綠色信貸的全面評估工作,並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送自我評估報告。此外,還需建立綠色信貸考核評價和獎懲體系,公開綠色信貸戰略、政策及綠色信貸發展情況。

    在綠色信貸的組織管理方面,《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明確一名高管人員及牽頭管理部門,配備相應資源,組織開展並歸口管理綠色信貸各項工作”。

    此外,根據《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標識和統計制度,完善相關信貸管理系統;在授信流程中強化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指引》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標準,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與分類,相關結果應當作為其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推進綠色信貸,防範環境、社會風險的監測、引導和檢查落實,並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情況作為監管評級、機構準入、業務準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依據。

    截至2011年末,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6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貸款餘額已逾1.9萬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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