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7日電(記者 周英峰)記者17日從監察部獲悉,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最近聯合公佈了《海關工作人員處分辦法》。針對參與、包庇或者縱容走私以及傳授逃避海關監管方法兩種危害特別嚴重、影響最為惡劣的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明確規定將給予開除處分。
據介紹,《海關工作人員處分辦法》是一部系統規範海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部門聯合規章。《處分辦法》共三章20條,對適用範圍、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等作了明確規定,設定了11個類別共27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量紀標準。
根據《處分辦法》,海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海關有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據了解,《海關工作人員處分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