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7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19號國務院令,公佈經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新華社受權全文發佈該《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16條。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並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規定》同時對違反該《規定》的後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