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閉幕的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根據新規定,出租屋業主不必再擔心出租屋內發生刑案會承擔連帶責任。
今年3月29日,修訂草案第一次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即引發爭議。草案規定了林林總總的罰款項目,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活動中的連帶責任,出租屋發生刑案或重大治安案件的,責令暫停出租六個月,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此草案一經提交,就引起人大代表及社會各界的廣泛質疑。
而近日提交第二次審議的修訂草案,與第一次審議的草案相比,取消了出租人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活動中的連帶責任,並刪除了大量的處罰規定,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處罰由原來的5條規定修改為1條,罰款數額也一併大幅度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