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3日電(記者韓潔、徐蕊)記者13日從財政部獲悉,修訂後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于日前發佈,今後專項資金將重點向小型微型企業以及中西部地區傾斜。
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聯合發佈了修訂後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發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與現行暫行辦法相比,修訂後的管理辦法一大變化是扶持的企業類型由原先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兩大類,變為中型、小型、微型企業三大類,這意味著抗風險能力較差的眾多微型企業將成為專項資金扶持的重點。
兩部門明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擴大就業,以及改善服務環境等方面。
同時,兩部門強調,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産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並向中西部地區傾斜,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加強對社會資金的引導,擴大政策受惠面,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與此前按照項目法進行資金分配不同,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明確,今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指標,按照有關要求安排使用。
根據管理辦法,專項資金採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方式進行支持,每個企業或單位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
兩部門明確,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按照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對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環境項目的支持額度最多不超過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