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佈《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 商務部近期發佈《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已于2012年10月22日起施行。
《暫行規定》明確,投資者以股權出資設立及變更外商投資企業,除按照有關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由商務部批准的之外,其餘由被投資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批准。
《暫行規定》指出,股權出資後,被投資企業和股權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股企業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以及其他外商投資相關規定;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在申報股權出資之前剝離相關資産、業務或轉讓股權。境內外投資者不得以股權出資方式規避外商投資管理。
《暫行規定》規定,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該企業應依法批准設立,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政策。被投資企業全體股東的股權出資金額和以其他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其註冊資本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