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規則修改勢在必行
——訪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人
新華社北京11月22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22日發佈了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記者就修改的主要內容採訪了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人。
修改嚴格遵循立法精神
修改後的刑訴法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涉及檢察職能的方方面面。
對此,負責人表示,修改後的刑訴法新增加的內容,有不少在檢察工作具體適用中需要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些根據修改前刑訴法制定的司法解釋也要進行清理、修改和完善,一些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機制也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刑事訴訟規則修改勢在必行。他同時表示,修改工作中嚴格遵循了立法精神,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強化了法律監督與強化自身監督並重,同時加強與中央政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形成執法合力。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要善於使用、慎重使用
新刑訴法規定,對於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負責人表示,這是在偵查環節應對職務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對這一措施既要善於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因此,修改後的規則規定,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要便於監視、管理;能夠保證辦案安全。同時,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檢察機關的辦公區域執行。
嚴格規範和約束使用技術偵查措施
負責人介紹,新刑訴法增加了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相應的,修改後的規則在偵查一章中設專節對技術偵查措施作了專門規定,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作了嚴格的規範和約束。
第一,適用範圍僅限于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採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於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使用的環節必須是在立案以後。第三,必須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第四,檢察機關要交有關機關執行。第五,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線索及其他有關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設專節加以規定
負責人説,新刑訴法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建立了違法所得沒收機制,對於加大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力度,不讓潛逃的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到便宜,及時處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財産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修改後的規則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設專節加以規定:第一,關於適用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僅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適用沒收程序。第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是否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決定。三十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第三,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認為可能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偵查部門應當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調查。第四,人民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針對辯護制度存在的問題作了重大修改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一項重要制度。近年來,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取得長足發展,但也存在諸如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突出問題。新刑訴法針對辯護制度存在的問題,作了重大修改。
負責人表示,為了適應這一變化,修改後的規則把有關辯護與代理的內容單獨作為一章,並根據修改後刑訴法的規定,增加了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以及保障辯護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條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權、辯護律師會見權、辯護人閱卷權、辯護律師申請檢察機關調取無罪、罪輕證據的權利、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權,以及辯護人申訴、控告權等。
規定排除非法證據的效力
為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等現象的發生,新刑訴法明確宣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原則,並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負責人説,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方面可以發揮重要職能作用。規則對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操作程序作了規定。
——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指違法程度和對當事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迫使其違背意願供述的方法。
——規定了排除非法證據的效力。關於言詞證據,被排除的非法言詞證據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關於物證、書證,對於經偵查機關補正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作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偵查機關不能補正或者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規定了排除非法證據的訴訟環節。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另外,檢察人員參加庭前會議時,應當就排除非法證據提出意見。
訊問錄音、錄像可當庭播放
新刑訴法規定了訊問過程的錄音或者錄像制度。據介紹,檢察機關從2006年開始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在檢察機關內部,對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的要求更高,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進行。
修改後的規則對訊問時錄音、錄像規定了具體的操作程序:
——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訊問由偵查人員負責,錄音、錄像由檢察技術人員負責。
——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訊問活動合法性提出異議的,必要時,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當庭播放相關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證。
此外,還規定了向人民法院移送證據材料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審前供述係非法取得,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訊問錄音、錄像連同案卷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法院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