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規則細化死刑復核法律監督程序 必要時最高檢可訊問被告人
新華社北京11月23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檢日前公佈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針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予以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規定。根據規定,最高檢必要時可以審閱案卷、訊問被告人、復核主要證據。
規則指出,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在死刑復核期間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一)認為死刑二審裁判確有錯誤,依法不應當核準死刑的;(二)發現新情況、新證據,可能影響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見的。
規則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死刑復核案件,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下發前提出意見。死刑復核期間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受委託的律師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復核檢察部門審查。
規則指出,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復核檢察部門對死刑復核監督案件的審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書面審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相關案件材料、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受委託的律師提交的申訴材料;聽取原承辦案件的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也可以要求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相關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審閱案卷、訊問被告人、復核主要證據。
規則還指出,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當核準死刑意見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仍擬不核準死刑,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並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應當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