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兩部門明確"營改增"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事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13日 18時34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3日電(記者 韓潔、徐蕊)記者13日從財政部獲悉,繼今年8月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明確“營改增”文化事業建設費如何徵收後,本月兩部門再發補充通知,就試點中企業關注的計稅銷售額能否扣除廣告發佈費等問題做出進一步明確。

    據兩部門本月初發佈的《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佈者的含稅廣告發佈費後的餘額。

    此外,通知還明確,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個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面向廣告、娛樂行業開徵、專用於文化事業建設的一種專項資金。在“營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頒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方式為:廣告業、娛樂業營業稅的營業額乘以3%的費率。

    今年啟動“營改增”試點後,業內人士十分關注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依據將如何變化。

    今年8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以廣告業、娛樂業增值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取代營業稅營業額成為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基準,同時保持3%的費率不變。但該通知並未對銷售額的計算作出具體規定。

    對此,不少企業在試點中表示疑慮。對於原來繳納營業稅而現在繳納增值稅企業來説,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廣告發佈費,在原有營業稅制度下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而僅從8月份的通知看,“營改增”後能否扣除並不明確,如果這部分差額不能扣除,則意味著改革後企業要比以往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業內人士指出,此次兩部門補充通知回應了企業關切,明確指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中允許將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廣告發佈費扣除。但企業要獲得抵扣,必須取得合格的抵扣憑證。

    根據兩部門通知,允許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予扣除。上述憑證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

 
 
 相關鏈結
·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服務業營改增試點有關稅收政策明確
· 兩部門:“營改增”應稅服務範圍等稅收政策明確
·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服務業營改增試點有關政策明確
· "營改增"試點擴大 2013年將選部分行業全國試點
· 浙江省"營改增"試點啟動 首張"營改增"發票開出
· 營改增試點正穩步有力推進 取得階段性成效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