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廈門6月10日電(記者 胡蘇 項開來)廈門市政府新聞辦10日下午發佈:在公安部、省公安廳專家組的牽頭參與下,經過公安機關不分晝夜連續奮戰,綜合人證、物證、技術鑒定等各方面調查結果,確認犯罪嫌疑人陳水總于6月7日在閩DY7396公交車上實施了放火案。
首先,現有證據表明,陳水總攜帶汽油上了閩DY7396公交車。經市公安局集中全市刑事技術力量,對現場開展細緻勘查,確認現場助燃劑為汽油,並在起火點提取到折疊式手拉車殘留金屬架、編織袋殘片等相關物品。根據現場勘查情況,經走訪調查和偵查工作確認,6月5日16時許,陳水總在廈門某售油點購買了汽油;6月7日16時左右,陳水總拉著一個載有編織袋的手拉車離家,之後上了閩DY7396公交車。偵查員在搜查陳水總住家時,提取到殘留汽油的鐵桶。
其次,有多名同車倖存者指認,陳水總在閩DY7396公交車行駛BRT快1B線進島方向至金山站與蔡塘站之間時縱火,致使整部車引起猛烈燃燒。
第三,經筆跡鑒定,陳水總6月7日致妻、女的兩封絕筆書係陳水總本人所寫。
第四,經DNA技術鑒定比對,證實犯罪嫌疑人陳水總在“6·7”公交車放火案中被當場燒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