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專家全面回應“常回家看看”條款爭議:法律和道德共同作用
新華社北京7月5日電(記者霍小光、崔清新)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7月1日實施以來,社會各界對“常回家看看”條款的法律和道德界限、實踐中可操作性、落實探親假等問題持續關注,記者聯絡到全程參與這部法律修改的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對社會關切,甚至是一些爭議作出了回應。
問:有人認為“常回家看看”是屬道德範疇的內容,不宜用法律規範,您怎麼看?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年底審議通過了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該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第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立法起草過程中,不少人就認為子女常回家看看是道德範疇的事情,不應該用法律來調整。我國目前處於社會轉型期,無論家庭道德、社會道德還是倫理道德的作用力都出現下降,用法律來調整社會倫理是不得已的做法。這樣規定是希望用法律來支持道德,讓法律和道德並肩發揮作用,不存在法律對道德領域的強行介入。
另外,我國有很多法律涉及道德方面,例如很多地方在嘗試見義勇為立法、慈善立法、志願服務立法等。也有不少國家的法律都有類似精神贍養的條款。所以法律和道德的關係不可能決然分開,會出現法律和道德同時發揮作用的情況。
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與少子化和家庭小型化並存,加上人口大規模流動,空巢老人越來越多,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得不到關心的問題日益凸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的規定反映了廣大老年人的心聲和時代的要求。
問:江蘇無錫的法院1日依據“常回家看看”條款進行了首例判決,引發社會對該條款可執行性的討論,今後會否引發這類訴訟的“井噴”?
答:無錫一個區級法院在該法生效之日作出首個精神贍養判決具有一定的意義。首先在法院審判過程中對“常回家看看”的“常”怎麼理解是據當地情況和社會常理作出判決的;其次這個案例會促使每個贍養人認真對待條款以及背後所反映出來厚重的道德訴求。但實際上通過司法方式實施該條款不是立法的本意,現實生活中父母狀告子女的情況也不多。
社會上對“不常回家看看怎麼處罰”的疑問,實際上是把法律條款的可操作性與可訴性、可制裁性兩個概念混淆了。可操作性包含的內容除了可訴性、可制裁性外,還包括評判是非、行政問責、調處家庭糾紛等重要原則。社會立法中很多條款不具有可訴性、可制裁性,而側重於鼓勵、倡導、保障。如果能督促政府和社會履行應有的責任,能促使家庭更好地履行義務,就體現了社會法條款的可操作性。
問:有人認為因工作繁忙、探親假難休等客觀原因,很難做到“常回家看看”,法律這樣規定是否欠考慮?
答:“常回家看看”屬於倡導性條款。實際上,經常問候是滿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主要形式。有條件能常回家看看當然好,條款是將“看看”與“問候”並列,中間用了“或者”。是説即使回不了家,打電話、發短信、寫信問候也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問題是現實生活中不少人連“經常問候老年人”都做不到。
另外,家庭的精神贍養是滿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最好途徑,但並不是説政府與社會在“常回家看看”方面沒有責任。這部法中提到用人單位有責任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探親休假制度也是“常回家看看”條款的應有之意。有人主張調整、延長公休假,增擴休假主體,保障探親假的真正落實等是可行的。對政府而言,建立和完善國家支持家庭養老制度,出臺相關政策支持老年人宜居環境建設、規劃親情住宅,是對“常回家看看”條款更具實效性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