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9月8日電(新華社記者李亞彪、于嘉) 練長跑項目的,拿到了自行車;搞射擊項目的,拿到了乒乓球桌……越來越多的基層政府部門,反映自己在承接行政審批權力下放的過程中,遇到了這樣牛頭不對馬嘴的尷尬。
“放權”與“簡政”都是當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環節,權限的下放不但有力地推動了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且優化了市場環境,對於政府其他領域改革都有強大的推動作用。然而,由於多種原因,權力的“錯放”“空放”“亂放”現象卻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放權不匹配”。下放權力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符,放權針對性、有效性不強。在浙江省東部一個縣級市,2012年浙江省級部門下放的406項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與當地有關的事項僅158項、佔總事項的38.4%,其中涉及投資項目審批的僅三分之一,同基層要求出現一定的錯位。在西部某市,當地幹部反映,上面下放的權力多與地方發展無關痛癢,而縣裏最需要土地審批權、採礦權、信貸審批權,然而這幾項基本不會下放到地方。
二是“放權有水分”。不少地方幹部反映,無論是從國家一些部委層面還是部分省級層面,動輒上百項的權限下放中間,存在一定水分。一位幹部説,一些下放權力,行業分得很細,有的甚至細到多少投資標準的項目審批權才能下放,造成有拆分權力“湊下放數量”之嫌。還有的企業説,有關採礦證審批發放的權限雖然下放到省裏,但是還要到國土部搖號。更讓基層擔心的是,權限下放能否穩定,過去就曾出現過上級部門在權限下放一段時間後,以審核或備案為由,變相收回下放的權限。
三是“放權不完整”。義烏市就遇到後置審批事項權限下放後,前置審批部門或相關聯部門沒跟進下放的情況,導致辦事群眾省裏、義烏兩頭跑現象。如浙江省住建廳下放的交通、輸變電類工程資質審核,在市住建局受理後需遞交省交通廳、省供電局等部門審核,而省交通廳、省供電局該項權限未下放;省商務廳下放對外建設項目審批後,省住建廳相應權限卻沒有下放。還有的地方,上級只下放受理權或初審權,終審權沒下放到位;有些把決定權下放了,但留下發證環節,出現一半環節在上級辦、一半環節在縣裏辦的現象,群眾反而更不方便。
還有的部門在下放權力時,只放複雜的、要負重大責任的權限,而把操作簡單的、權力含金量高的、體現權力特徵明顯的、沒有特別大責任要負的權力留在手中。
出現這些怪相的表面原因是權力下放工作隨意性大、標準缺失,根本原因在於部門利益的影響。
權力下放,要實事求是。在有的地方,權力下放並非是基層“點菜式”的,而是“配給制”的。有地方反映,自己拿到的數百項省級行政審批及管理事項,多是省裏各廳局報的,而非基層提出的。還有的幹部反映,許多權限無法下放是因為與部門法律法規有衝突,而這些法律法規背後牽扯著深層部門利益,而所謂的一些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實際上變成了“部門法”。
權力下放必須實放、真放、完整地放,改革觸碰的就是固有利益集團,不是改進,也不是改良,經歷多輪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絕不能走回頭路,也絕不能討價還價、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