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旅遊法即將實施。日前,國家旅遊局有關人士就熱點問題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旅行社不得通過安排旅遊者在其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而獲取回扣。
針對記者就旅遊團行程中是否有購物環節的提問,國家旅遊局有關人士解釋,在治理“零負團費”上,旅遊法重點規範的是旅行社通過安排旅遊者在其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並非禁止旅遊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旅遊者可以在旅遊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動時間內,自願、自主地安排個人的購物等活動,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遊目的地的、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作正當、合理的行程安排,滿足旅遊者的購物需求。
這位人士強調,旅行社如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或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必須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是應旅遊者要求,否則,旅行社、導遊或領隊均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即使旅遊者同意,也不得詐騙旅遊者,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同時,還必須滿足其他幾個要求,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也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第二,必須充分滿足旅遊者的知情權。就具體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情況,包括具體的名稱、地點、時長、購物場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費項目的主要內容,以及相關價格等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準確、詳細的説明。第三,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要對這部分旅遊者的活動作出合理的安排。第四,不得將旅遊者是否同意相關安排作為簽約條件,旅遊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絕簽訂合同或者增加團費;旅遊者同意的,也不得減少團費。
旅行社違反上述相關要求的,旅遊者有權拒絕,也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組團社或地接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記者 王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