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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25日 16時44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 崔清新、陳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7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一決定和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這一決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法律增加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

    修改後的法律強調,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洩露、丟失。同時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修改後的法律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並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根據修改後的法律,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新修改的法律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其中該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損失”,不僅包括人身傷害損失、財産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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