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飛行“法無禁止即合法”
——訪民航局國防動員辦公室主任孟平
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 (記者 林紅梅、樊曦)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中國民用航空局日前批准了《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這項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今後私人飛機是否可以在藍天翱翔?中國民航局國防動員辦公室主任孟平為此接受新華社記者獨家專訪時表示,這是我國首次對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實行“負面清單”式管理,除規定的九種情形外,其他通用航空任務一律不需審批,體現了“法無禁止即合法”的基本原則。
記者:《規定》的九種需要審批的任務分別是什麼?
孟平:除第五條明確規定的以下九種情形外,其他通用航空任務一律不需申請和審批。這九種情形分別為:
一是航空器進出我國陸地國界線、邊境爭議地區我方實際控制線或者外籍航空器飛入我國領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國際航路飛行),由民用航空局商總參謀部、外交部審批;
二是航空器越過台灣海峽兩岸飛行情報區分界線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國際航路飛行),由民用航空局商總參謀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審批;飛入香港、澳門地區的,須先通過相關渠道徵得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同意;
三是航空器進入陸地國界線、邊境爭議地區實際控制線我方一側10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國際航路飛行),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商所在軍區審批;越過我國海上飛行情報區的(不含台灣海峽地區和沿國際航路飛行),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商所在軍區空軍審批,報相關軍區備案。進入上述地區或越過海上飛行情報區執行森林滅火、緊急救援等突發性任務的,由所在飛行管制分區指揮機構(航管中心)審批並報軍區空軍備案;
四是航空器進入空中禁區執行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由民用航空局商總參謀部審批;進入空中危險區、空中限制區執行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商軍區空軍或者海軍艦隊審批;
五是凡在我國從事涉及軍事設施的航空攝影或者遙感物探飛行,其作業範圍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商相關軍區審批;從事涉及重要政治、經濟目標和地理信息資源的航空攝影或者遙感物探飛行,其作業範圍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商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六是我國與相鄰國家聯合組織跨越兩國邊境的航空攝影、遙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飛行,由國土資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總參謀部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七是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員駕駛的我國航空器使用未對外開放的機場、空域、航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由民用航空局商總參謀部審批;
八是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軍用航空器進行航空攝影(測量)、遙感物探,以及使用總參謀部直屬部隊航空器或者使用軍區所屬航空器跨區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由總參謀部審批。使用軍區所屬航空器在轄區內進行其他通用航空飛行的,由相關軍區審批;使用海軍、空軍所屬航空器進行其他通用航空飛行的,由海軍、空軍或者海軍艦隊、軍區空軍審批;
九是國家組織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下的通用航空飛行,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要求審批。
記者:需要審批的任務,多長時間能批下來?
孟平:凡需審批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通常由飛行任務執行單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由審批部門商有關單位後辦理批復;審批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飛行任務申請文件,內容包括:任務性質、執行單位和機組人員國籍、主要登機人員名單,航空器型號、數量和註冊地,使用機場(臨時起降場),作業時間和作業範圍,以及其他需要特別説明的事項。
凡需審批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申請人應當至少提前13個工作日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執行處置突發事件、緊急救援等任務臨時提出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審批。
記者:通航企業還能得到哪些便利?
孟平:第十條規定,通用航空飛行需在野外(含水面)臨時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設施建設的,臨時起降場地由實施通用航空飛行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勘選,連同飛行計劃一併報所在飛行管制分區;第十五條規定,通用航空飛行的起飛、著陸標準由機長或者飛行員根據適航標準、氣象條件和任務要求確定,實施機長負責最終決定的放飛制度;第九條規定每年集中辦理部分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一次審批、作業期限可長達一年,避免一事一報;第十一條降低了通用航空使用軍用(包括軍民合用)機場的審批層級。
記者:規定12月1日起實施,民航做了哪些準備工作?
孟平:目前,民航局已按照《規定》要求,在與軍隊有關方面建立工作聯絡的基礎上,利用現有的信息技術手段,及時通報行業管理信息;建立軍民航聯動工作機制,確保審批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督促通用航空活動主體履行信息備案義務,同時組織監管局加強市場監管、安全監管,做到審批要及時、監管可持續;民航各級空管部門正按照《規定》要求,梳理、優化內部工作流程,完善相關工作表單,加強與軍隊有關部門的協調、對接,為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