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記者王宇、王培偉)中國人民銀行3日對外頒布實施了《徵信機構管理辦法》。
據央行介紹,《辦法》是《徵信業管理條例》的重要配套制度,遵循了個人徵信機構從嚴、企業徵信機構從寬,徵信機構市場化運作與監督管理並重,徵信機構的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兼顧的監管思路。本著細化和補充《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便於操作執行的原則,央行以規範徵信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為主線,以徵信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防控和信息安全為管理重點,對徵信機構管理進行了具體的制度設計。《辦法》將和《徵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共同構成徵信機構管理的制度框架,在促進徵信機構規範運行、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為了充分保護個人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辦法》完善了個人徵信機構設立時所應具備的條件,明確要求設立個人徵信機構,要嚴格遵守《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內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準。同時,《辦法》完善了個人徵信機構市場退出程序,著重解決了數據庫處理流程和徵信機構退出流程的銜接問題。
在監管措施方面,《辦法》在明確徵信機構報告要求的基礎上建立了重點監管制度。規定在徵信機構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可能發生信息洩露、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嚴重虧損以及被大量投訴等情形時,人民銀行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酌情縮短業務開展情況報告週期、信息系統安全測評週期,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此外,《辦法》還細化了對個人徵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要求。
央行表示,將依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和《辦法》規定,有效履行對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督促各類徵信機構嚴格規範自身經營行為,切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實現我國徵信業的快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