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王思北、胡浩)日前,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五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提出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要加大幫扶力度。26日,衛生計生委計劃生育家庭發展司司長王海東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八成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受訪者擔心養老問題
問:什麼是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答:我國全面推行計劃生育以來,廣大人民群眾積極響應國家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為控制人口過快增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目前,一些計劃生育家庭由於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獨生子女傷殘、死亡,遇到一些特殊困難。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是指獨生子女發生傷殘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
問:目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還面臨哪些困難?
答:根據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2012年對15個省(區、市)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抽樣調查,儘管國家和地方採取了許多措施和辦法,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仍然面臨生活保障、養老照料、大病醫療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難。比如,有80%的調查對象擔心養老問題。
問:什麼是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答:為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2008年,國家全面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滿49周歲後,夫妻雙方分別領取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傷殘)或100元(死亡)的特別扶助金。2012年,特別扶助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於110元(傷殘)、135元(死亡)。這是國家針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制定的一項基本扶助制度。
2013年,全國領取特別扶助金的特扶對象共67.1萬人,其中獨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對象40.7萬人。
提高經濟扶助標準
問:《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通知主體內容包括五個部分。
一是加大經濟扶助力度。自2014年起,將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別扶助金標準分別提高到:城鎮每人每月270元、340元,農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並建立動態增長機制。中央財政按照不同比例對東、中、西部地區予以補助。
二是做好養老保障工作。各地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規定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對60周歲及以上的優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有條件的可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發放護理補貼。
三是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將符合條件的低收入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對有再生育意願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將其接受計劃生育手術及再生育服務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納入支付範圍;鼓勵和支持各級醫療機構開通“綠色通道”。
四是開展社會關懷活動。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為重點,深入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關懷活動;對生活貧困、住房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申請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優先給予安排;建立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聯絡人制度等。
五是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求各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要求,結合實際制訂具體政策措施,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按照規定落實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所需資金,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建立計劃生育公益金或生育關懷基金,保證投入、工作、監督落實到位。
問:通知確定特別扶助金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答:考慮到我國當前城鄉實際差距及城鄉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同,城鄉實行不同的特別扶助金標準,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或緩解城鄉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實際困難。
明確職責保障措施落實到位
問:通知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一是體現了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基本要義,體現了踐行黨的群眾路線、關注民生問題、增進人民福祉的基本要求。
二是扶助標準進一步提高。自2014年1月1日起,將特別扶助金標準分別提高到城鎮每人每月270元(傷殘)、340元(死亡),農村每人每月150元(傷殘)、170元(死亡),並建立動態增長機制。
三是保障內容更加全面。通知從加大經濟扶助力度、做好養老保障工作、提高醫療保障水平、開展社會關懷以及加強組織領導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規定。
四是突出社會關懷。通知提出要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等的積極作用,在精神慰藉、心理疏導、保障性住房、收養監護、撫慰補貼、醫療康復等方面深入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關懷活動。
五是明確各地責任。通知明確要求各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切實承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訂具體措施,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確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監督落實到位。
問:如何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實?
答:通知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制訂具體政策措施,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按照規定落實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所需資金,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建立計劃生育公益金或生育關懷基金,保證投入、工作、監督落實到位。加強輿論引導,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幫助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