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10月31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