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報告》對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明確任務,要求“十一五”期間基本完成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等改革任務。這些改革既涉及農村生産關係調整,也直接觸及農村上層建築變革,比取消農業稅更深刻、更艱難。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意義重大,十分必要。
第一,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是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迫切需要。在全國徹底取消農業稅,標誌著在我國實行了長達2600多年的古老稅種從此退出歷史舞臺。這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重大變革。農村稅費改革不僅取消了原先336億元的農業稅賦,而且取消了714億元的鄉統籌村提留和農村教育集資,還取消了種種不合理收費,農民得到了很大的實惠。按理説,取消了農業稅,農民的各種不合理負擔也都應該取消了,但實際情況並非這麼樂觀。千萬不能以為農業稅取消後,農民負擔問題就解決了。從有關部門調查了解到的情況看,目前一些地方農村教育、計劃生育、用水用電、修建道路、農民建房、農民外出務工等領域的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問題仍然存在;越權審批涉農收費項目或超範圍、超標準收費,強行服務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行為一再發生;一些鄉鎮為了解決稅費改革以後的財政收支缺口,出現了用行政辦法大搞招商引資和以舉債彌補經費缺口的現象。如果不及時推進農村綜合改革,下決心解決“食之者眾”和轉變政府職能這兩個根本性問題,勢必是“稅取消了、費又來了”,農民負擔就會加重,就會失信於民。我國歷史上幾次大的賦稅制度改革,從隋唐的“租庸調”、“兩稅法”,到明清的“一條鞭法”、“攤丁入畝”,之所以都沒能跳出週而复始的“黃宗羲定律”,重要原因之一就在於稅制改革後沒有進行更深層次的經濟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保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從歷史和現實出發,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全部取消農業稅並不意味著農村稅費改革的任務已經完成。只有下決心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才能鞏固和發展農村稅費改革取得的減負成果。
第二,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是加強農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關鍵所在。為保證農村基層政權正常運轉和農村義務教育需要,農村稅費改革以來,國家逐年增加了對基層財政的專項轉移支付補助。從2006年起,國家財政將安排支出103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每年將達到780多億元,地方財政每年將安排支出250多億元。儘管如此,由於轉移支付的標準和額度留有缺口,而且沒有考慮到近年來鄉鎮經費剛性支出大幅度增長的因素,在不少地方取消農業稅勢必給基層財政收支平衡造成壓力。這個問題不解決好,將會帶來兩種嚴重後果:要麼是各種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捲土重來,農民負擔出現反彈,要麼是基層組織難以正常運轉,無法履行應盡的職責。解決好這個問題,一方面要大力推進鄉鎮機構改革,精簡鄉鎮機構和人員,建立精幹高效的基層行政管理體制,減輕基層財政支出壓力,做到減人減事減支;另一方面要加快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體制改革,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財政制度和鄉鎮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有效機制,使鄉鎮財政收入能夠隨國家整體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長。必須明確,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的目的和出發點,既是為了鞏固減負成果,也是為了增強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農村綜合改革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不能以減少對“三農”的服務為代價。鄉鎮機構該履行的職能、該提供的服務,不僅不能削弱,而且還要逐步加強。做到這一點,關鍵在於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
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有利的政策環境和良好的工作基礎。中央提出了“兩個趨向”的重要論斷,作出了我國現在總體上已到了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發展階段的重要判斷,制定了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重大方針,為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現在,我國綜合國力明顯提升,國家財政收入明顯增加,對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的承受能力明顯增強,已經有條件推進以前多年想改而未能付諸實施的改革。農民盼望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各級政府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社會各界關心農村綜合改革,共同構成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的良好社會氛圍。農村稅費改革試點以來,一些地方進行了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體制等改革試點,取得了一定進展,探索了一些路子,積累了一些經驗,為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奠定了良好工作基礎。
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必須抓住三個關鍵環節。一是積極穩妥推進鄉鎮機構改革。認真總結各地改革試點的做法和經驗,緊緊抓住轉變政府職能這個重點,強化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轉變工作方式。精簡人員和機構,妥善安置分流人員。創新事業站所運行機制,保證各項農業社會化服務正常開展。二是加大農村義務教育體制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級政府責任明確、財政分級投入、經費穩定增長、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中央和省級政府要更多地承擔經費保障責任。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有關規定,使農村義務教育的發展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三是進一步改革縣鄉財政管理體制。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提高縣鄉財政的自我保障能力。進一步規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完善中央對地方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獎補辦法。改革縣鄉財政的管理方式,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推進“省直管縣”和“鄉財縣管鄉用”等改革試點。按照公共財政原則,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農村公共産品和服務的支出比重。(國研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