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對國有企業改革做出了明確部署。在2006年和今後一個時期內,要按照《報告》的要求,著力在以下幾個方面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力求取得新的突破與進展。

    第一,加快國有大型企業股份制改革步伐。一是進一步對現有國有大型企業進行規範的股份制改造。目前國有大型國有企業改革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應該進行股份制改造而沒有改造。比如169戶中央企業中,尤其是在一些壟斷行業,不少國有企業都是獨資企業,還是按《企業法》註冊的,實行的是總經理負責制,離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還有相當差距。對這類企業,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鼓勵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中外私人資本等參股,把它們改造成規範的股份制企業。在保證國家安全的前提下,要放寬市場準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第二種情況是,已經進行股份制改造但很不規範,特別是相當多的企業仍存在國有股過大的問題,難以真正形成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難以實現企業經營機制的根本轉變。對這類企業,要通過吸收社會資本、境外資本參股等途徑,改變國有股權過於集中的狀況,真正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促進經營機制轉換。二是國家今後新建企業要注重採取股份制的資本組織形式。國家投資新建企業,原則上都應採取股份制形式,除了國家出資外,還要多方吸收社會資本,組成國有資本控股或和其他所有制資本共同參股的股份制企業。三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在實行股份制改革過程中,要按照“産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在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出資人和經營者的權利、責任、義務,實行政企分開,使企業真正成為適應市場的法人實體和市場實體。規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繼續深化企業內部勞動、人事、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形成企業優勝劣汰、經營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技術不斷創新、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等機制。四是積極推進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要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積極穩妥地加快推進。列入改革試點的上市公司,要根據企業情況,儘快制定股權分置改革方案。135家重點企業股權分置改革工作要力爭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11個重點地區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要爭取在2006年底前完成。五是在加快推進上述各項改革的同時,抓緊解決國有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加快推進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國有企業要採取分離移交、共建共管、輔業改制、市場化改革等多種方式,加快推進分離辦社會工作。要積極穩妥地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搞好東北地區部分城市和企業試點工作。

    第二,大力推進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要按照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繼續推進國有經濟佈局的戰略性調整,使國有資本更多地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知名品牌和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進一步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要積極探索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的多種方式,繼續探索以資産經營公司為平臺,按市場化、專業化方式,推進國有企業改制、退出和國有資本優化配置。繼續積極推進中央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重組、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的聯合重組,通過強強聯合、股權收購、股權置換、相互持股等,實現股權多元化和資源優化配置。要按照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産四年規劃,加快劣勢企業的退出。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過渡到依法破産。

    第三,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産監管體制。一是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産法規體系,繼續做好有關法規起草工作和修訂工作,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公司法》,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二是完善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和薪酬分配製度。要認真總結業績考核工作經驗,完善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把業績考核與薪酬激勵有機結合起來,改進對企業進行考核激勵的方式,規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位消費,加強和改進對企業收入分配的調控,引導企業建立激勵有效、約束到位的收入分配製度。三是加快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四是加強國有資産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要繼續認真做好國有企業運行狀況的統計分析,加強清産核資及後續管理工作,完善相關規章制度,防止出現新的不良資産。要高度重視財務監督工作,加強財務監督制度體系建設,積極穩妥地推進財務監督工作全面有序開展。要進一步完善財務快報和國有資産統計工作體系,加大企業財務動態監測和分析工作力度。要繼續加強産權界定、資産評估、資産劃轉、産權登記、産權轉讓監管、糾紛調處等産權管理的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規範和監管企業國有産權變動情況,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五是完善監事會制度,加強國有資産監管。要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抓緊修訂《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調整監事會職責定位,改進工作方式和方法,強化出資人監督。(國研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