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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十一五”規劃有效實施的舉措之五——分解落實約束性指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8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綱要》在我國規劃史上首次將規劃目標分為預期性和約束性兩類。《綱要》明確提出,約束性目標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具有法律效力,政府要通過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和有效運用行政力量確保實現。在對各地區、各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績效考核中,要考慮其負責的約束性指標的完成情況。為了明確任務、便於考核,《綱要》還提出,要將約束性指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其中耕地保有量、單位國內生産總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等指標要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