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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統政風警風行風建設紮實推進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2005年,司法行政系統認真學習貫徹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工作穩步推進,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取得新成效。司法行政系統各級黨組織緊密結合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實際,通過組織廣大黨員幹部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論學習綱要》,學習《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紀律處分條例》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法規,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進一步增強了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意識。同時,圍繞繼續落實“四大紀律八項要求”,以預防和查處收送錢物、“跑官要官”、放任縱容身邊人員、利用婚喪嫁娶收錢斂財以及參加賭博等“五股歪風”為重點,切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中央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2005年全系統共上繳或收繳禮金和禮品569人次、計473.3萬元;查處參與賭博的17人;糾正超標準配備小汽車或違規使用警車80輛;糾正超面積住房10170.11平方米,追繳資金263.9萬元;清理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1581人、計667.4萬元;清繳領導幹部拖欠公款1294.4萬元;清理機關工作人員和監獄勞教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9人、計763萬元。各單位還圍繞監獄勞教企業負責人遵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等情況,開展了各種形式的監督檢查。

    警風行風政風建設紮實推進。全國監獄勞教系統組織開展了“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圍繞規範執法行為、落實“三個杜絕”(杜絕打罵、體罰、污辱、虐待罪犯和勞教人員的現象,杜絕罪犯、勞教人員超時超體力勞動的現象,杜絕監獄、勞教所亂收費現象)、加強監所管理和推行獄(所)務公開四個重點,通過深入的查擺整頓、集中的制度建設和廣泛的培訓考試,進一步提高監獄勞教執法水平,促進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全國監獄勞教系統共查出執法方面的問題11300余項(個),目前已整改8703項(個),列入整改計劃2148項,整改率超過了80%。全系統清理並廢止有關文件及制度規範6307項(次),修訂18047項(次),重新制定11864項(次)。在總結律師隊伍集中教育整頓經驗、鞏固成果的基礎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律師隊伍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通過重點開展合夥律師事務所規範建設年活動,從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完善監督、強化自律等方面入手,進一步促進法律服務誠信為民。全國公證隊伍開展了“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深入進行政治思想、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三項教育”,大力推進公證服務秩序、辦證程序、公證處運行機制、公證管理行為“四個規範”,共建立誠信檔案1200余家,制定、修改規範性制度1550余項,拒辦有回扣要求的公證事項1萬餘件,清退不合格公證員助理311名,撤銷和清理不符合規範要求的辦證點1116個,查處違法違規違紀執業的公證處50家、公證人員106名,進一步促進了公證員隊伍素質、公證質量和公證公信力“三個提高”。部分司法廳(局)舉辦了“陽光熱線”、“行風熱線”、“陽光行動”、“對話會”等活動,廳(局)領導與廣大人民群眾面對面地介紹情況,答疑釋惑,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對權力的監督制約進一步深化。司法行政系統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深入學習貫徹《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緊緊抓住重點對象、重點環節、重點部位,進一步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一是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各級黨組(黨委)重點加強了民主集中制建設。普遍建立健全了廉政談話和誡勉談話制度。進一步推廣了監獄勞教單位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分管錢、分管項目和工程建設等做法。有的司法廳(局)在監獄勞教系統探索建立了巡視制度。二是執法監督工作進一步深化。認真學習貫徹《監察部關於監察機關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的意見》,抓住法律職業資格認可這個關鍵,進一步加強司法考試監察工作;司法部召開了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會議,出臺了《〈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各級緊密結合監獄勞教系統的專項整改活動,針對執法工作的重點環節和突出問題,通過分解執法權力、推行管押雙交流、開展警務督察、加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力度等形式,進一步加強了對監獄勞教執法的監督。切實加強和改進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和法制監督檢查工作,進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執法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對人財物管理的監督進一步加強。司法部和各地各單位相繼建立健全了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了對公務員特別是監獄勞教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監督。普遍組織開展了政法專項補助經費、裝備物資的落實和管理情況以及基層司法所項目建設的專項檢查。四是監督渠道進一步拓寬。積極推進“陽光工程”,自覺接受社會、群眾和輿論的監督。(司法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