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元前221年秦王政以武力統一了全中國,至公元220年東漢滅亡,為秦漢時期,中國統計由先秦的初創階段進入了進展階段。秦滅六國,結束了封建諸侯割據稱雄的局面,形成了統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為統計的較大進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秦末農民起義,反抗秦的暴政;漢劉邦滅秦,繼承和發展秦代所開創的封建統一大業,使我國封建時代呈現出第一次繁榮局面。統計組織、統計工作、統計方法與統計思想均取得一定成就,秦漢時期的中國統計處於進展階段。
秦代的統計
一、秦代的社會經濟
秦朝的興起標誌著歷時250餘年的諸侯割據稱雄的戰國時期業已結束,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開始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的建立,適應了封建經濟的需要,反映了人民的願望。秦始皇建立的多民族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為後來我國封建社會的發展和經濟文化的繁盛開創了有利的條件。為了維護統一的封建國家,鞏固和加強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秦始皇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政治方面: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統一官制和法律,一切國家大事由皇帝獨斷,實行君主專制:銷毀民間兵器以防範農民暴動;強遷六國舊貴族、豪富之家12萬戶于咸陽,以便於秦朝的直接控制和監督。
在經濟方面:頒布了“令黔首自實田”的法令,實行了“上農除末”的經濟政策,在全國範圍內確立了封建的土地制度;修馳道,通水路,去險阻,統一車軌、貨幣和度量衡,以便於封建經濟的發展。
在思想、文化方面:訂定和推行統一的文字,促進全國文化交流;焚燬除《秦記》以外的史書和非博士官所藏的“詩、書、百家語”,並採取極端手段坑殺了反對中央集權的儒生460余人,以加強思想、文化領域的專制統治。
在軍事方面:發兵3
0萬北逐匈奴,收復河套以南之地;發兵50萬攻取嶺南,開桂林、南海、象三郡,並修築萬里長城以防匈奴的侵擾。
這些措施,對於鞏固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促進統一的經濟、文化的發展和各民族之間的融合,都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這些措施許多都是建築在壓榨農民的基礎之上的,而且在實行這些措施的同時,秦統治者又大肆興建宮殿和陵墓,因此,農民和地主階級之間,一開始就處於尖銳的矛盾對立狀態。在秦朝封建國家裏,封建地主階級擁有最大部分的土地和不完全佔有的生産勞動者——農民,依靠剝削農民的地租、貢賦和勞動過活;而農民則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被迫租種地主的土地,將收穫的大部分繳納給地主階級享用,並對地主存在嚴重的人身依附。這就是秦王朝的封建經濟基礎。
二、秦代的統計組織與法規
(一)統計組織
1.中央統計組織。
為了維護封建剝削的地主政權,秦代建立了一套體系比較完整的封建官僚機構。在皇帝下,設三公(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九卿統管朝政,並兼管周代六卿的統計職責,分別按行政組織與業務主管系統進行綜合統計與業務統計。
皇帝,是王朝最高的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司法等一切大權。《史記·秦始皇本紀》:“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一切政務都任憑皇帝個人獨斷專行,所有官吏都必須無條件地效忠皇帝,聽命于皇帝的差遣,按照皇帝的命令行事。
丞相,是皇帝屬下的最高行政長官,輔助皇帝主持包括財政經濟工作在內的全國政務。統計工作也是由丞相統一管理的。丞相有左右之分,《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出遊,左丞相斯從,右丞相去疾守。”左右丞相,以右為上。丞相的職務,與西周時的冢宰相類。
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手,輔佐丞相處理全國政務,並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包括對財政收支的監察在內。每年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向上報送的包括統計數字在內的各項有關報告,其副本就由御史大夫掌握。與西周時期的宰夫比較,御史大夫的監察權力要大得多了。
太尉,《漢書·百官公卿表》:“太尉,秦官,金印紫緩,掌武事。”即掌管全國的軍隊,地位和丞相相等。
諸卿:丞相以下的中央機構負責官吏主要有九卿。分別掌管日常的行政、司法、經濟、禮儀、文化、軍事等具體事務及與此相應的統計工作。如:
廷尉,“掌刑辟”,是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的長官,主管司法方面的統計。
典客,“掌諸歸義蠻夷”,負責外交和國內少數民族之間的交往和各項禮儀等事務,主管異域及外交方面的統計。
治粟內史,“掌谷貨”,即掌管全國租稅賦役與財政的收入與支出,主管全國財政經濟方面的統計。治粟內史下屬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等部門,分別主管糧食、運輸、物價、錢幣出入、土地等方面的統計。
少府,“掌山海地澤之稅”,以供皇室消費,主管王室財物收支方面的統計。
國家收支和皇室收支分別由治粟內史和少府掌管,各有組織,並各自主管有關方面的統計。這是一個明顯的進步。
2.地方統計組織。
秦統一六國後實行郡縣制,在全國建立了3 6郡,後來又增至40郡。郡縣制的建立有利於鞏固中國的統一和加強中央集權。
郡是地方最高一級的政權組織。郡設郡守,由中央任免,主管一郡的政治、經濟、軍事、司法等工作。郡守以下主要設郡尉和監察御史,分別協助郡守負責軍事和監察工作。在郡的辦事機構“府”、“曹”中,還設有“少內”一類的官員,專門主管財物收支,並兼管這方面的統計工作。
郡下設縣,縣也有一整套政治機構,長官為縣令(萬戶以上的縣)或縣長(萬戶以下的縣),主持一縣政務。縣令、長也由中央任免,但受郡守節制。下設縣丞,主管文書、倉庫、經濟、司法等事務,兼管統計工作。
縣以下的基層組織有鄉,鄉設三老,掌封建“教化”,又設有秩或嗇夫,掌訴訟、賦稅,鄉下有裏,裏設里正,掌一里百家。此外,還有亭。“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是專門負責監視和維持社會治安的機構。這些基層組織,均兼管有關的統計工作。
雖然秦代還沒有成立專門的統計機構,但從中央到地方,在有關機構內,各設有相應的官吏,除完成其本職工作外,還兼管有關的統計工作,保證了秦代統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統計法規
秦代的統計法規,在我國封建社會起著承前啟後的作用。它總結了春秋戰國以來這方面的經驗,後來的兩漢、唐宋以迄明清,也只是秦制的一脈相承,並不斷有所發展。
秦代的統計核算,是同會計核算、業務核算結合在一起的。我國封建時代的統計工作還沒有成為獨立的社會分工。從部分秦律的內容來看,秦代有關統計的法規主要是為了保證統計數字的準確,大致有下面一些規定:①
1.對各項統計數字,要求帳帳銜接和帳實相符。
關於帳帳銜接的規定,如《秦律十八種·金布律》:“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官府輸出物品,應以書面告知受方出帳的年份,受方按收到的時間進行統計。如在八月、九月中輸送,應考慮運距的長短。如不能趕上受方在年內進行統計,輸出方就應統計到下一年的數字內(秦以十月為歲首)。雙方的統計數字要能互相銜接,不要互有出入。工匠向官府上繳産品,都應固定以其産年計算。
關於帳實相符的規定,如《效律》:“數不贏,不備,直(值)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甲;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誶官嗇夫二甲。”清點物品數目發現同統計數字不符,不論超過或不足,都要分別具體情況,對辦事人員進行斥責,或予以不同的經濟制裁。又《效律》:“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賞(償)。”如果統計數字不合法律規定而有超出或不足,要根據核驗實物的情況,按照法律給以罰金處分,但不令賠償。又《效律》:“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責其出殹(也)。人戶、馬牛一以上為大誤。誤自重殹(也)。”統計數字不足或多於實有數超出了法律規定的限度,要估計出入的大小,分別加以論處。錯算人口一戶或牛馬一頭以上是大誤。如係自行查覺錯誤,可減罪一等。《效律》中有關這方面的條文是很多的。
2.關於原始登錄工作的規定。
為了保證統計數字準確,秦律還規定,必須對有關事項做好原始登錄工作。如《秦律十八種·效》:“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廢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關於穀物入倉、出倉,都要按照一定的程式,並要進行登錄,由倉嗇夫、佐、史、稟人共同署名。稟人,即廩人,是管理穀物收藏的出納,他的職務是“總計谷入之數為簿書”,即對倉庫穀物的數量變化進行統計。
又如《秦律十八種·倉律》:“入禾稼、芻稿,輒為廢籍,上內史。芻稿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穀物、芻稿入倉,就要記入倉的簿籍,上報內史。
3.關於計量制度的規定。
要保證統計數字的準確,必須計量無誤。秦律對度量衡器具的要求有嚴格的規定,為準確統計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秦律規定度量衡器的誤差必須限制在一定的範圍以內,超過這個範圍就要受到法律懲處。《效律》:“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又,《效律》:“鬥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贏(累)不正,半朱(銖)〔以〕上,貲各一盾。”根據這兩條律文,《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把它列成了一張表,可以清楚地看到秦律對度量衡器誤差幅度及對超過這個幅度的處罰規定(見下頁表)。
秦律還規定,對度量衡器要由官府經常進行校正,以保證度量準確。如《工律》:“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累)、鬥甬(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叚(假)試即正。”縣及工室的度量器具,要由有關官府進行校正,至少每年一次。如果縣及工室自己有校正工匠,可以自行校正。這些器物,在領用時就要加以校正。
4.關於統計簿籍的交接驗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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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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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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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制
石(120斤,1920兩)
半石(60斤,960兩)
鈞(30斤,480兩)
斤(16兩)
黃金衡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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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兩以上
8兩一16兩
8兩以上
4兩以上
3朱(1/8兩)以上
1/2朱(1/48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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貲一甲
一盾
一盾
一盾
一盾
一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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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制
桶(10斗,100升)
鬥(10升)
半斗(5升)
參(31/3升)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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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升以上
1升一2升
1/2升以上
1/3升-1/2升
1/3升以上
1/6升以上
1/20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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貲一甲
一盾
一田
一盾
一盾
一盾
一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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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把統計簿籍的驗收作為前後任交接的一個重要項目,這對保證統計資料的井然有序,前後銜接和帳實相符是起了一定作用的。如《秦律十八種·效》:“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廢者,必以廢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羸,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倉嗇夫和佐、史免職離位,新任的倉嗇夫和佐、史必鬚根據統計簿籍對倉中的實物加以驗收稱量。發現問題應報告縣的主管人員,由後者派人加以復量,並一起參加出倉。如果實物多於統計數字,應交官;不足,則依法論處。
5.關於違反統計法規的制裁。
如果統計數字不實,或者不按規定進行統計,就要分別情況,對當事人進行懲處。
秦律對什麼叫統計數字的弄虛作假,也有一些規定。例如,《法律答問》:“部佐匿者(諸)民田,諸民勿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勿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在百姓不知道的情況下,部佐(鄉政府的佐理官吏)隱匿百姓的田畝數,應以是否已經收取田賦為準:已收取的,以瞞報論處;未收取的,不以瞞報論處。
對統計數字上的弄虛作假(同貪污、挪用相聯絡),秦律把它視同盜竊罪一樣。《秦律十八種:效》:“禾、芻稿積廢,有贏、不備而匿勿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群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貱)賞(償),皆與盜同法。”倉庫裏的穀物、芻稿,如有超出或不足數的情形,而隱瞞不報,或者用移多補少,假作登出的手法來墊補應予賠償的東西,都要和盜賊同樣論處。
對於統計數字不實,則要區別情形,採取不同的懲處辦法。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根據差錯的大小,予以輕重不等的處分。這種情形,上面已經介紹,不再贅述。另一種是根據差錯的責任,對不同的對象予以不同的處分:
有的要按照分工,由有關人員單獨承擔責任。如《效律》:“同官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官嗇夫免,縣令令人效其官,官嗇夫坐效以貲,大嗇夫及丞除。”在同一官府分管有所不同,要分別按照所管事務承擔責任。縣屬辦事機構的管理人員免職,如果縣令已派人檢驗物資,則管理人員因檢驗中發現帳實不符等情形被罰時,令、丞可以免罪。
有的則要由分工人員和主管長官共同承擔責任。如《效律》:統計數字不合法律規定而有出入,“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他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凡統計數字不合法律規定,具體分工統計工作的人罰二副鎧甲,令、丞罰一副鎧甲;具體分工統計工作的人罰一副鎧甲,令、丞罰一個盾牌。主管統計工作的和具體搞統計工作的同罰。其他群吏、令史掾等參與統計的,以及都倉、庫、田、亭的工作人員,與令、丞同例,承擔屬於鄉的分支機構的罪責。
對統計數字不實,秦律中不但定有罰則,還進一步規定了具體執行制裁的辦法。如《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喻(逾)歲,喻(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縣、都官在核驗或統計中有錯而應罰款的,經判處後,有關的官府管理人員即將其應繳納的錢數在官長和群吏之間分攤,發給每人一份木券,使憑以向少內繳納,少內憑券收取。如有盈餘應上繳的,也由官府發給木券,憑以上繳。繳款期限不得超過當年,過期不繳或不按法繳納的,也要依法論處。
三、秦代的統計工作
政體的統一,促進了封建主義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統一管理國家財政經濟的需要,使秦代的統計工作也相應發展起來。
(一)人口統計
在秦統一天下的十年前,即始皇十六年,《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説:“初令男子書年。”即初使男子書寫年齡,這是戶籍管理的內容之一。
建立和加強戶籍管理制度,是秦代統治農民的一個重要步驟。早在秦獻公十年(公元前374年),秦國就“為戶籍相伍”,建立了居民管理制度。秦始皇統一六國後,把這一制度推行到了全國。
戶口登錄的一般形式可以從《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一段題為“封守”的鄉某爰書(罪狀認定的判決書)中看出。這個爰書是將審訊對象的戶口、家庭予以查封的手續書式,從中可以反映出當時戶口(和房屋)登錄的形式:“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鞠者某裏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産。·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妻曰某,亡,不會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爰書中列舉的戶口是:妻名某,已逃亡,查封時不在場。女兒大女子(成年女子)某,沒有丈夫。兒子小男子(未成年男子)某,身高六尺五寸。奴某,婢小女子某。從爰書中可以看出,戶口排列的順序是戶主、妻、子、奴婢。子不是依男女而是依年齡的大小排列的。
秦代對戶口的登錄是非常嚴格的。《秦律雜鈔》:“匿敖童,及佔癱(癃)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酢(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勿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要(遷)之。”瞞報成童的數字,或者報送殘廢人口的數字不確實,要對裏典、伍老(相當於後世的保甲長)判以“贖耐”(可以貲贖的四年徒刑)的刑罰。百姓不到“免老”(秦制無爵男子年六十不再服役,叫做免老)年齡而詐稱免老的,罰繳兩副鎧甲,裏典、伍老不報告,各罰一副鎧甲;同伍(五家為伍)的人,每戶罰一盾,並都加以流放。
秦代把錯算人戶列為統計上的重大差錯。《法律答問》中説:“可(何)如為‘大誤’?人戶、馬牛及者(諸)貨材(財)直(值)過六百六十錢為‘大誤’,其他為小。”又《效律》:“計校相繆(謬)殹(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錯算人口一戶,要罰繳一個盾牌;錯算兩戶以上,要罰一副鎧甲。
在《封診式·覆》條中説:“敢告某縣主:男子某辭曰:‘士五(伍),居某縣某裏,去亡。’可定名事裏,所坐論雲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幾籍亡,亡及逋事各幾可(何)日,遣識者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大意是,謹告某縣負責人:男子某供稱,“是士伍,住在某縣某裏,逃亡。”請確定其姓名、身份、籍貫,曾犯有何罪,判過什麼刑罰或經赦免,再查問還有什麼問題,有幾次在簿籍上記錄逃亡,逃亡和逋事各多少天,派遣了解情況的人確實寫錄,將所錄全部回報,謹告負責人。遇有男子逃亡,對有關問題均需加以調查報告。在縣及鄉、裏,對於防範男子的逃亡,是監視得很嚴格的。
(二)農田統計
封建生産關係的基礎就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即地主階級佔有基本的生産資料——土地和不完全佔有生産勞動者——農民。商鞅變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除井田,民得買賣”。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在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頒發了“令黔首自實田”的法令,要佔有土地的封建地主和自耕農向國家報告佔有土地的數額,在全國範圍內確認了生産資料的封建所有制;《秦律》有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規定。在《法律答問》中有這樣一條:“‘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仟佰。頃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盜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盜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動田界的標誌,只有出現私有土地,才可能出現“盜徙封”的行為。這條答問説明,所有私有土地的田界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偷移田界,就是犯罪行為,要科以“贖耐”。
確定土地私有制的目的,是為了剝削和奴役農民。《秦律十八種·田律》中説:“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芻自黃穗及蘑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稿,相輸度,可殹(也)。”每頃田地應繳的芻稿,按照所受田地的數量繳納,不論墾種與否,每頃繳納芻三石,稿二石。芻從幹葉和亂草夠一束以上均收。繳納芻稿時,可以運來稱量。規定了每頃土地向國家繳納的租稅數額。如果隱瞞土地,少交或不交地租,則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前面提到的《法律答問》中説的,如果部佐已向農民徵收田租,而不上報,就以“匿田”論處。秦朝法律禁止部佐匿田的目的,顯然在於保障封建國家的地租收入。秦朝對農田統計的數字是要求相當準確的。
(三)其他統計
戶口和農田,是秦代統計的主要內容,其他關於財物、産品産量等方面的統計,秦代也都有一些規定。例如,《秦律十八種·效》:“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廢(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終歲而為出凡曰:
‘某廢出禾若干石,其餘禾若干石。’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廢者,必以廢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嗇夫免職而進行核驗,核驗的人可以根據倉上的封緘和題識核驗,而必加以稱量,只稱量原田倉主管人員獨自封印的倉。到年末應統計出倉總數:“某倉已出穀物若干石,尚余穀物若干石。”倉嗇夫和佐、史,如有免職離任的,新任的倉嗇夫,新任管倉的佐、史,必鬚根據倉的簿籍加以稱量,如有問題,應向縣嗇夫報告,由縣嗇夫令人重加稱量,並一起參加出倉。穀物多於應有數的,應交官,不足數的依法論處,這就是有關財物統計的一個規定。
《秦律十八種·倉律》:“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各縣應上報領取口糧人員的名籍和其他費用,連同每年的上計報告一起報送。又《秦律十八種·金布律》:“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發放過衣服以後,剩餘褐衣(粗麻布制的衣服)十件以上,應送交大內,與每年的計簿同時報送。所謂“與計偕”,就是除計簿規定的報告內容外,還有一些其他的統計數字也要按照規定,與計簿一起,定期上報。
除了定期報告外,還規定有一些臨時報送的統計數字。《秦律十八種·田律》:“雨為澍,及秀粟,輒以書言澍稼、秀粟及墾田易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旱及暴風雨、水潦、螽燭、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以郵行之,盡八月□□之。”這是規定,凡下了及時的雨以及穀物抽穗,應即以書面向上級報告受益和抽穗的田畝數和已開墾而未耕種的田畝數。禾稼生長後下了雨,應立即報告雨量多少和受益頃數。如遇水、旱、風、蟲等自然災害,也要及時報告受災的田畝數。
還有其他方面的臨時報告制度。如《秦律十八種·田律:“禾、芻稿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穀物、芻稿撤下木頭和草墊,應即向縣廷報告糧草石數。
四、秦代的統計方法
隨著秦代統計工作的開展,在統計方法上也有一些創樹。
(一)上計制度的進展
秦統一中國後,繼續執行戰國時的“上計”制度,並有所進展。上計的內容比較全面,包括戶口、墾田以及錢谷出入等。秦以十月為歲首,上計的時間是在九、十月間。郡、縣距離中央政府所在地有遠有近,遠地一般在九月就起程上報,所以所有的上計報告到十月份便可以會齊。會齊以後,就由御史大夫進行查核、審理並將審理結果報告皇帝,以決定獎懲。
(二)被調查者自填法的創始
“初令男子書年”,“令黔首自實田”,即初使男子書寫年齡,由百姓自報佔有的田畝數字,登記入戶籍。這是我國古代土地統計調查中最早使用的被調查者自填法,為後世所沿用。由被調查者自己填報,要使數字準確,秦代在法律上對弄虛作偽者採取了一系列懲處的辦法。
(三)生産定額指標的規定
在官辦手工業生産中,有了一種生産定額指標的規定。《秦律十八種。均工》:“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新工匠開始工作,第一年要求達到規定産額的一半,第二年所收産品數額應與過去作過工的人相等。工師好好教導,過去作過工的一年學成,新工匠兩年學成。能提前學成的,向上級報告,上級將有所獎勵。滿期仍不能學成的,應記名而上報內史。《倉律》:“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這也是定額管理的一例。這説明,秦人已初步懂得運用定額管理的辦法了。定額管理是離不開統計工作的。定額管理在生産中的運用,説明秦代的統計工作已發展到了一定的水平。
(四)異距分組的應用
上面關於帳實相符的規定中提到的如果在清點、計算上有錯誤,就要根據差錯的程度分別給以懲處。《效律》中提到的懲罰規定,是一個按數量標誌(差錯的大小)所作的異距分組:
按差錯大小分組(錢)
110—220
220—1 100
1 100—2 200
2 200以上
可見異距分組的應用,在秦代已經出現了。
漢代的統計
一、漢代的社會經濟
公元前209年爆發的陳勝、吳廣領導的農民大起義,推翻了秦朝的統治。公元前202年,劉邦集團統一了全國,建立了西漢王朝。劉邦吸取了秦亡的教訓,面對西漢初年社會經濟凋弊的情景,為了鞏固地主階級政權,確定封建社會秩序,制定了一些適應當時情況的政策和策略,使社會經濟得到逐步恢復和發展。長期統一局面的出現,以及農具的改革,水利的興修,鹽鐵官營等政策的推行,封建經濟空前繁榮,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統治進一步得到鞏固。
西漢王朝是以封建地主階級為其社會基礎的。漢初,劉邦推行“有功勞行田宅”的政策,並規定逃亡地主回鄉“復故爵田宅”等一系列法令,官僚、地主、貴族、商人瘋狂掠奪農民的土地,廣大農民紛紛破産。同時,封建統治者為了支付大量的軍事費用和滿足生活的揮霍,拼命搜刮人民,農民同地主階級的矛盾日益尖銳,不斷爆發起農民革命。
以劉秀為代表的豪強地主集團竊奪了農民起義的果實。公元25年,劉秀稱帝,史稱“東漢”。西漢末年的農民大起義沉重地打擊了地主階級,推動了歷史的發展,使東漢時期的社會經濟比西漢時期又有所發展。到和帝末年,“農戶增殖”,人口從光武末年的2100多萬增至5300多萬。墾田數達732萬多項,手工業、商業也都有很大發展。但是,就在這時,社會上各種矛盾也逐漸尖銳起來。首先是農民和地主的矛盾,劉秀一開始就對貴族、官僚、地主採取放縱政策,聽任兼併,結果許多小農破産,不得不替貴族、官僚、地主耕種土地,逐漸喪失人身自由。貴族官僚加重徭役、賦稅,勞動人民又陷入水深火熱之中。其次,統治階級內部矛盾也很尖銳。自章帝以後,幼主即位,母后臨朝,在爭奪權力中,逐漸形成了外戚集團和宦官集團,再加上原來的官僚,矛盾十分錯綜複雜。黨錮之爭就在這個基礎上爆發了。
到東漢末年,農民與地主的矛盾鬥爭更加尖銳突出,農民起義日益頻繁,終於在公元184年爆發了中國歷史上又一次大規模的農民起義--黃巾大起義,人數達數十百萬。起義雖然最後失敗,但東漢王朝的統治基礎已被摧毀,不久就在各種矛盾的交織下覆亡了。
二、漢代的統計組織與法規
(一)統計組織
漢代繼承了秦代的統計組織,仍附屬於封建官僚機構。基本上仍由三公九卿兼管統計工作,並開始由中央到地方形成了綜合統計系統和業務統計系統。
1.綜合統計系統。
綜合統計系統是同上計制度密切關聯的一套統計系統,按行政組織逐級上報。漢初,設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掌握政權。其中,丞相權勢最大,在蕭何為丞相時,張蒼以列候居相府,時稱“計相”,主管全國的綜合統計。丞相府內設東曹掌管督察郡國和任免官吏,集曹掌章奏議事,西曹負責丞相與皇帝間的文書傳遞,戶曹掌民戶,農桑之事,兵曹掌兵事,兼管有關統計工作。到了東漢(公元25—220年),這項工作劃歸尚書檯領導,尚書檯正式成為直接隸屬皇帝的總理國家政務的中樞機構,負責全國的綜合統計。尚書檯的長官為尚書令,其副手稱尚書仆射。尚書檯內設六曹治事,六曹為三公曹、吏部曹、民曹、南北兩主客曹、二千石曹與中都官曹,分管中央、地方的人事、治安、司法、章奏等事務,兼管有關的統計工作。
地方的綜合統計由州、郡、縣編制,而原始資料的收集和提供,則由裏、亭、鄉基層政權負責。郡、縣、鄉、亭都設有上計官吏負責逐級匯總。西漢時郡的上計吏由郡丞擔任,後來由郡選派掾吏擔任。
2.業務統計系統。
業務統計系統是分別由業務主管部門進行統計的一套統計系統。全國的業務統計由九卿分管。在名稱上與秦制有一些變化。奉常改稱太常,郎中令改稱光祿勳,典客改稱大鴻臚,治粟內史改稱大司農,其各職能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大司農掌國家財政經濟,負責全國財政經濟方面的業務統計。大司農下屬太倉(掌糧倉)、均輸(掌運輸,執行國家均輸政策)、平準(掌物價)、都內(掌國庫)、籍田(掌國有土地)五個業務部門,分別負責糧食、運輸、物價、錢幣出入、土地等方面的統計。大司農的屬官還下伸到州、郡、縣,分別負責地方的業務統計,逐級匯總上報。
(二)統計法規
漢承秦制,不僅國家制度如此,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劉邦掌握政權後,命蕭何收集秦法,制定漢律。就是後來漢惠帝時,叔孫通“定漢諸儀法”,雖“有所增益減損,大抵皆襲秦故”,“少所變改”。②漢律從本質到內容都是秦律的繼續。並規定了:
1.戶律:漢代的編戶制度是在秦代戶籍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漢高帝初進咸陽時,蕭何就十分注意收集秦丞相府的圖籍文書,建國以後便立即著手編戶方面的建制,並將編戶之製作為他制定的“九章律”中的重要內容。在律文中稱為“戶律”之法,將編戶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用法律來保障戶賦、口賦、更賦及算賦的如實徵收,防止人戶方面的欺瞞偽作,遷徙流失。戶律規定,凡任意遷徙,隱瞞戶口人丁者,凡戶口上報不實者,凡逃亡躲避賦稅徵收者,一律按戶律中有關條文處理。這是史無前例的。當時,對戶籍的登記與管理,是中央考核地方官員工作好壞的一條重要標準。在每年八月核查戶口時,對於那些戶口管理好,在其任職期間做到“戶口歲增”的官員,就會得到皇帝的提升和重用。而那些人戶管理不善,弄虛作假的官員就會受到懲罰。
2.上計律:上計制度到西漢時期已比較完善,是當時中央控制全國經濟收支的重要制度。從西漢到東漢400年間,沒有中斷過。皇帝特別看重它,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列入法律條文中,稱為“上計律”。“上計律”規定上計的時間、報告的程序和內容,凡不按時上計,“上計不實”等情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3.廄律:規定官有牲畜,要上“畜簿”登記,記載其數量、用度、年齒、身高、等次。對盜殺牛馬,均予重罰。
4.田律:規定農民佔田,要按畝申報交稅,如申報不實,須受處分。
5.傅令:規定人民服徭役的年齡,到達服役年齡的要登傅籍。
6.算賦令:對成年人徵收人頭稅的律令。
7.緡錢令:對商賈徵收財産稅的律令。
漢代對違反統計制度的制裁也是非常嚴重的。漢朝統治者十分重視田畝和人口的統計管理。例如,東漢光武十三年(公元3
7年),“是時天下墾田多不以實,又戶口年紀互有增減”,因此,建武十五年,“詔下州郡檢聶墾田頃畝及戶口年紀。”建武十六年,河南尹張僅及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實,皆下獄死。”(《後漢書·光武帝紀》)。這一“度田不實”罪的例子,足可説明漢朝法律對國家租賦的嚴格保護。漢朝對“上計”制度十分重視,稍有懈怠就會受到懲罰。例如,漢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因戰功被封為眾利侯的上谷太守郝賢,就因計簿欺謾,受到免職處分。
三、漢代的統計工作
(一)人口統計
劉邦佔領秦都咸陽時,蕭何首先收取秦的律令、圖書。劉邦得知天下的地形,戶口的多寡、強弱,以及人民的疾苦等,有賴於此。秦的戶籍乃至以戶籍為基礎的所有統計,皆包含在其中。漢王劉邦二年(公元前205年),劉邦赴滎陽,命蕭何守關中,計關中戶口,轉漕、調兵以給軍。
秦的戶籍制度延續于漢代,以每年八月全國普遍實行的“算人”(調查戶口)製作簿籍。戶籍的內容分為二部分,一部分是人戶情況的登記,記有戶主,人數,各成員姓名、性別及年齡等;另一部分是財産情況,記有土地、房屋,以及其他有關財産。當仲秋之月,在全國各縣進行算人時,後漢建武末年(公元55年前後)曾有齊國臨淄人江革,以母老不堪搖晃,不使用牛馬拉車,而由自己負轅奔赴算人現場,被稱為“江巨孝”。凡是原籍地的居民,甚至連老嫗也不遺一人地全都集合於縣城,參加手實的檢查。這説明漢代的算人,是全面調查而且具有相當程度的可靠性。中元三年(公元186年)給升任為蕩陰令張遷的嘉獎中,曾經表彰了張遷任谷城縣長時的治績雲:“八月算民,不煩于鄉。”這是黃巾起義發生前夕的事,可見直到當時仍然厲行縣的算人的情形。算人與人頭稅的徵收有密切的關係,歷經漢代,始終是被重視的。
人頭稅是對人身的課稅,主要包括口賦及算賦,徭役和更賦,以及戶賦。
口賦,又名口錢,是對3至14歲或7至15歲的小孩課徵的。漢代口賦的稅率初為20錢,武帝時改為23錢,其中“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以補車騎馬。”③至昭帝元平元年(公元前74年)減輕十分之一。
算賦的課稅對象為15至56歲的成人。稅率初為每人120錢,謂之一算。賈人、奴婢倍算,即240錢。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更對15以上至30歲的未嫁女子課以五算。
還有一種按戶計徵的戶賦,漢代對列侯封君,不行俸祿,指定他們在封邑徵收租稅,以供應其奢侈的生活。戶賦平均每戶約徵一二百錢。
人頭稅及戶賦都是以人口統計為基礎的。所以漢代的人口統計是相當準確的。
“居延漢簡”是在漢代張掖郡居延、肩水兩都尉的烽燧遺址發掘出來的。這些漢簡(包括新“居延漢簡”)起自漢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迄于東漢建武七年(公元31年)。在這兩批漢簡中,有戍卒名籍的資料,如
戍卒張掖郡居延當遠裏公士張褒年三十
又如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正月符(居住證):
妻大女昭武萬歲裏孫第卿年廿一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 子小女王女年三歲
弟小女耳年九歲
橐佗延壽熙量孫時符 皆黑色
妻大女昭武萬歲裏口口年卅二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 子大男輔年十九歲
橐佗吞胡熙長張彭祖符 子小男廣宗年十二歲
子小女女足年九歲 皆黑色
輔妻南來年十五歲
(二)農田統計
田土及財産的登錄,與戶口一起施行,是漢代統計的一個特徵。
漢高祖(公元前206年一公元前195年)時,因久經戰亂,人口傷亡,流民失所,為勸農,將田租稅定為十五分之一。《漢書·食貨志上》:“天下既定,……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
其後略見增稅,到了惠帝即位(公元前194年),又減為十五稅一。④
到了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半減田稅,翌年更予以全免。
到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復徵三十稅一的田租。
東漢初徵收穫量的十分之一。光武建武六年(公元30年)十二月,仍照西漢之制,三十稅一。《後漢書·光武帝紀下》:“(建武)六年十二月……癸已,詔曰,頃者師旅未解,用途不足,故行什一之稅;今軍士屯田,糧儲差積,其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稅一,如舊制”。
不論西漢或東漢,田租之外,均有稿稅(或芻稿),這是按田畝的面積徵收的禾桿。
田租的課徵方法,是以畝為單位,求出幾年之間的平均收穫量,而乘以稅率(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平均收穫量適用於全國,不必每年查定。
漢代戶口田士的登錄,為了徵收田租,已達到了迄今為止的最高水平。當然也有缺點和不完備的地方。例如,為了抑制豪強侵奪,實行了限田制,自西漢後葉到王莽時代,雖曾幾次頒行,但未能收到較大的效果。度田不實的情況屢有所見。因此,東漢光武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下令州郡度田,檢查墾田。但仍然得不到確切的統計數字。《後漢書·劉隆傳》:“是時天下墾田多不以實,又戶口年紀互有增減。十五年,詔下州郡,檢覈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優饒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號呼。時諸郡各遣使奏事。帝見陳留吏牘上有書,視之雲‘潁川、弘農可問。河南、南陽不可問。’帝詰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長壽街上得之。帝怒。時顯帝為東海公,年十二,在幄後,言曰:‘吏受郡勃,當欲以墾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陽不可問?’對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陽帝鄉,多近親。田宅瑜(逾)制,不可為準。’帝令虎賁將詰問吏。吏乃實首服,如顯宗對。於是遣遏者考實,具知蕷狀。”當時,在帝都帝鄉,一般近臣及宗室的有權勢者,非法佔有土地和房屋,地方官也不能予以制止。有力者為了求得免役、免稅而弄虛作假的事是所在多有的。
隨著統治者加強對田賦的控制,在農村中就添設了一种經濟文簿,專門用於登記田畝、房産的數量和價值。《後漢書·秦彭傳》:“建初元年(公元76年);遷山陽太守……每于農月,親度頃田,分別肥瘠,差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鄉、縣。”這种經濟文簿的具體內容從四川郫縣犀浦出土的東漢殘碑中,可以得到一個基本的了解:
“田八畝,質四千。上君遷王岑鞫田……。
舍六區,直}四萬三千。屬叔長……。
田三十畝,質六萬。下君遷故……”。⑤
這種文簿每一筆都記有財産所有者的姓名,財産座落的位置、數量,以及各項財産的價值。文簿的落腳點是財産總值,因為這是徵收賦稅的一種依據。
以收穫量為課稅標準,是比較粗糙的。到了東漢章帝建初三年(公元78年),秦彭的辦法推行到全國,即把全國土地,依地力的厚薄分為上中下三等,即“詔度田為三品”,然後對不同的收穫量課以同一的稅率,其結果每畝事實上的稅額,也有所不同了。
漢的田租,形式上以産量,事實上是以面積為課稅標準來徵收的。所以墾田面積的統計,每年都要進行,甚至畝以下的步(六尺四方)都要加以測量:順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墾田6
896 271頃56畝194步。衝帝永嘉元年(公元145年)墾田6 957
676頃20畝108步。漢獻帝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改革田租,便乾脆不問土地的肥瘠,改為每畝課稅粟4升。
(三)其他統計
1.財産統計-緡錢令。頒于漢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 9年),⑥它是徵課緡錢稅及車船稅的稅法。算緡令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對商人及高利貸者買賣物品,出貸金錢,按其交易額或貸款額徵稅,每2 000錢一算,徵取120錢。
(2)積儲手工業製品或加以販運者,依産品價值4 000錢一算,徵取120錢。
(3)非官吏三老或北邊騎士,而有軺車(小車)者一算,徵120錢,但車主為商人時二算,徵240錢。
(4)有船長逾5丈,一算,即120錢。
(5)隱匿不報或報而不實者,外戍邊一年,沒收所有的緡錢;若有告發者,將沒收的緡錢,分半予之。
(6)商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不得有名田,違者沒收其田與僮仆。
武帝時的緡錢稅,初限于商工業,其後乃推廣到一般人民的財産。緡為貫錢之絲,銅錢一千,貫之以緡,而便於授受,故銅錢稱為緡錢。緡錢稅的對象起初是各種商品,後來是各人所有的財産,以錢計算,徵之以稅,或對銅錢的放款額課之以稅,故稱算緡錢。緡錢稅原為收益稅,課販賣價格(毛益)的百分之六。如以純益計,那就是400錢課120錢,即30%。軺車等倍算(240錢)。這比之於田租的三十稅一要高得多。稅重,富豪隱匿財物以逃稅,或避免獻金。武帝大怒,遂使楊可主告緡,就是獎勵人民告發隱匿,予以沒收財物之半。《漢書·武帝紀》:“(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十一月,令民告緡者以其半與之。”這樣,收益稅的緡錢稅,終於成為財産稅的性質了。告緡是元狩六年(公元前11
7年)開始的,其結果獲得了龐大的收入。但行之五年,擾民不堪,遂廢。告緡既廢,緡錢稅事實上也就停止了。通過緡錢稅,對人民財産情況的統計是比較清楚的。
2.物價統計。漢代實行商業官營,也就是“均輸”與“平準”
均輸。原來郡國的諸侯,各以其地的産物納貢,並需運至京師,往來煩難,費用甚多。為謀便利,且謀運費負擔的平均,特在郡國設均輸官,就地收取貢物,販賣于價貴之地。而京師幣所需之物,則可另行收購。於是官得其利,民得其便,物價也得到調節。
平準。為另一種物價統制法。即置委府于京師,以積聚各種貨物,某種貨物市價下跌時,則買入之,騰貴時則拋售之。這樣可以調節物價,又可以套取厚利。
這兩者使貨物得到流通,物價得到調節,同時使財政亦得到收入。但要做到均輸與平準,首先要確切地掌握物價。可見西漢時期對物價的掌握是有一定基礎的。均輸始於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但此時尚屬試辦性質。到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京師置平準,乃作正式的推行,一直施行到西漢末年。東漢不行均輸與平準之法,故從未設均輸官,平準令雖有設置,但僅管物價的調查而已。
3.《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有一條記載:“釋之從行,登虎圈。上(文帝)問上林尉諸禽獸簿(苑中所畜禽獸登錄在簿籍的有多少?)十余問,尉左右視,盡不能對。虎圈嗇夫從旁代尉對上所問禽獸簿,甚悉。欲以觀其能,口對響應無窮者。文帝曰:‘吏不當如是邪,尉無賴。’”簿籍是西漢時代記錄會統事項帳冊的通稱,當時簿籍的設置已遍及田租、算賦、戶賦、更賦、鹽鐵、榷酒、均輸與平準以及兵器、俸食、費用,雜器、雜物等各個方面,統計登錄的規模是相當龐大的。
四、漢代的統計方法
(一)上計制度趨於完善
上計制度到西漢時已比較完善。上計簿主要反映兩方面的情況,一是財經收支的情況;二是人戶的情況。此外,還記錄有官吏的功過,以及民間生活方面的情況等。上計簿編報的依據是會統簿書。它是對會統簿書日常核算資料的綜合記要,總括地反映國家財經出、入、余三方面的情況。上計制度是當時中央控制全國經濟收支的重要制度。
上計制度要求,每年自下而上的逐級呈遞上計報告——上計簿。每年各縣委派計吏將計簿送到郡國,由太守或上計長吏主持召開上計會議,審理本郡一年來的財政收支及人戶變化情況,並根據中央的規定作出下一年度的安排。在郡國召開上計會議之後,各郡一般由上計長吏率領有關會統人員詣京上計。中央一級召開上計會議時各郡計官,主要官員同中央一級的計官及主管官員都在場,最後一般由皇帝親臨受計,評論各郡、各官功過,並對郡國財計工作作出指示。有時還要提出一些問題,讓有關人員當場回答,以盡可能掌握詳細的第一手資料。但上計這種制度,如稍加鬆懈,便會發生問題。宣帝時這種制度就出現了弊偽。《漢書·宣帝紀》:黃龍元年(公元前49年)詔曰:“上計薄具文而已”。漢宣帝知道計簿不實的嚴重性。他從加強御史對“上計”的監察職務入手,來杜絕“計簿欺謾”方面的問題:“御史查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真偽毋相亂。”御史官逐郡審核上計簿,倘若發現有偽造不實的行為,便根據情節輕重,嚴加懲處,以防止計簿混亂的情況。
西漢的最高統治者,不僅親自過問上計之事,而且物色有經濟管理才幹的官員去主管這方面的事。漢高祖六年(前201年)任命張蒼為計相。漢武時,東郭咸陽、孔僅先後為大農丞,稍後又把桑弘羊提拔到大司農和御史大夫的位置上。宣帝時任命耿壽昌為大司農中丞。此外,嚴助、黃霸、朱買臣等都當過計官。
上計制度在東漢仍然得到堅持,其作法皆仿傚于西漢。
這裡有一個與上計有關的故事。《史記·陳丞相世家》:“孝文皇帝既益明習國家事,朝而問右丞相勃曰:天下一歲決獄幾何?’勃謝曰:‘不知。’問“天下一歲錢谷出入幾何?’勃又謝:‘不知’。汗出沾背,愧不當對。於是上亦問左丞相平。平回:‘有主者’。上曰:‘主者謂誰?’平曰:‘陛下即問決獄,責廷尉;問錢谷,責治粟內史。’上曰:‘茍各有主者,而君所主者何事也?’平謝曰:主臣!陛下不知其駑下,使待罪宰相。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下育萬物之宜,外鎮撫四夷諸侯,內親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也。孝文帝乃稱善。”從這裡可以看出,孝文帝對上計之事是非常關心的。
(二)開始以貨幣為計量單位
西漢時期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的比重逐步擴大。西漢時代官廳設置的“錢出入簿”中是以錢為計量單位進行核算的。會統核算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可以把各種不同的實物計量單位統一起來,進行綜合計算。使用實物量度無法加以考核的經濟指標,可以得到正確的考核。
在“居延漢簡”中,可以看出,在兩漢時代,通過貨幣量度進行綜合計算已有較大進展。其主要表現是:貨幣計價,實物折算。例如:
出廣漢八稷布十九匹八寸六半寸,直四千三百廿,給吏秩百一人。元鳳三年正月盡六月積六月■⑦
三石直三百六十粟三石直三百六十,它錢三百五十,凡已得千一百少二,千四百三■。(“居延漢簡”188)
匯總計算,綜合考核。例如:
二瞧捻長居延西道裏公乘徐宗年五十
妻妻 宅一區直三千 妻一人
子男一人 田五十畝直五千 子男二人
男同産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産二人……⑧
綜合計算,計取盈利。在西漢以前,人們對於盈利的認識,就是籠統地認為以收抵支,多餘部分即為盈利,這種認識,沒有科學的分類。西漢時代開始突破這一認識,初步有了一定的分類,並以貨幣為計量單位綜合考核某一方面的盈利。
(三)統計分組法的應用。漢章帝建初三年,“詔度田為三品”,即按地力厚薄分全國土地為上、中、下三等;《漢書·地理志》:漢代土地分為“不可墾、可墾不(未)墾、定墾田”三組,分組法的應用範圍有所擴大。
(四)綜合指標法的應用。漢代已比較廣泛地應用了絕對數和相對數。《漢書·地理志》記載了全國和各州郡的戶口數,統計到個位數。《漢書·食貨志上》曾記載漢高祖規定田租“十五稅一”,即稅率為6.7%。
(五)《九章算術》奠定了統計方法的數學基礎。《九章算術》完成于東漢和帝時,全書有246個應用題,分為方田、粟米、衰分、少廣、商功、均輸、盈不足、方程、勾股等九章。其命題包括:田畝計算、土地測量、粟米交換、比例分配、倉庫體積、土方計算,賦稅攤派等。在這些問題的解答中,《九章算術》應用了分數計算法、比例計算法、開平方、開立方、二次方程和聯立一次方程,還提出了負數的概念和正負數的加減法等。這些成就標誌著我國古代數學的高度發展,也奠定了中國統計方法的數學基礎。
(六)統計表的應用。公元前91年,司馬遷在所著《史記》一書中,載有10個統計表,即三代世表,十二諸侯年表,六國年表,秦楚際月表,漢興以來諸侯年表,高祖功臣侯年表,惠景間侯者年表,建元以來侯者年表,建元以來王子侯者年表,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這10個表是中國現存的第一批統計表。現將惠景間侯者年表摘錄如下:
惠景間侯者年表第七
國名
|
平都
|
軑
|
便
|
侯功
|
以齊將高祖三年降,定齊,侯,千戶
|
長沙相,侯,七百戶。
|
長沙王子,侯,二千戶。
|
孝惠七
|
三
五年六月乙亥,孝侯劉到元年。
|
六
二年四庚子,侯利倉元利倉元年。索隱漢書作(
軑
侯朱倉)故長沙相。
|
七
元年九月,頃侯吳淺元年。
|
高後八
|
八
|
二
六三年,侯豨元年。
|
八
|
孝文二十三
|
二
二十一三年,侯成元年。
|
十五
八十六年,侯彭祖元年
|
二十二
一後年七,恭侯信元年。
|
孝景十六
|
十四
後二年,侯成有罪,國除
|
十六
|
五
十一前六年,侯廣志,元年
|
建元至元封十年三十六
|
|
十三
元封元年,侯秩為東海太守,行過不請,擅發卒兵為衛,當斬會赦。國除。
|
二十八
元鼎五年,侯韆鞦坐酎金國除。
|
太初已後
|
|
|
|
如果把表中各侯國受封的戶數和侯國存在年數摘錄出來,就成下列簡表。
國名
|
受封戶數
(戶)
|
侯國存
在年數
(年)
|
國名
|
受封
戶數
(戶)
|
侯國存
在年數
(年)
|
國名
|
受封戶數
(戶)
|
侯國存
在年數
(年)
|
便
軼
平都
梧
中邑
|
2000
700
1000
500
600
|
82
83
48
69
43
|
沈猶
故安
章武
南皮
紅
|
1380
1712
1869
6460
1756
|
38
45
35
4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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遒
容成
安陵
范陽
亞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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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
700
1571
119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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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15
16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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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平
成陶
醴陵
陽信
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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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500
600
2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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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9
8
28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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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其
棘樂
俞
建平
平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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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
1213
1800
3150
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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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42
39
2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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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慮
蓋
塞
武安
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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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
2890
1046
8026
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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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3
32
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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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武
樊
犁
弓高
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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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1200
1400
1237
1432
|
34
66
65
40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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遽
江陽
新市
商陵
山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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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2541
1014
1045
1014
|
6
40
17
37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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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遷創制的統計表,基本上具備了構成統計表的各項要素:對總標題、縱欄和橫欄表目,指標名稱,計算單位,排列順序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東漢史學家班固(公元32—92年)與其妹班昭(公元49—120年)在所著《漢書》中效司馬遷用統計表説明史事的方法,共作了8個表,即異姓諸侯王表,諸侯王表,王子侯表,孝惠高後孝文功臣表。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外戚恩澤侯表,百官公卿表,古今人表。這些表與《史記》表類似,但有的表列表方式有改變,如孝惠高後孝文功臣表中的項目,即將《史記·高祖功臣侯年表》中的項目作了改進:(1)將“國名”改用“號謚”姓名;(2)改“侯功”為“侯狀戶數”;(3)改“侯第”為“位次”;(4)改一朝一格記事法為一世一格,這樣使統計表的説明更為清楚。
五、漢代的統計思想
(一)司馬遷的統計思想
司馬遷(公元前145年-公元前87年)字子長,生於龍門(今陜西韓城)。他是古代史學家、文學家和社會思想家。他在統計史上的功績一是提出了編制統計表的理論;二是關於資金週轉觀念和作用的認識。
1.編制統計表的理論。
司馬遷除編制10個統計表外,還提出了編制統計表的理論。《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儒者斷其義,馳説者騁其辭,不務綜其終始;歷人取其年月,數家隆于神運,譜諜獨記世謚,其辭略,欲一觀諸要難。於是譜十二諸侯,自共和訖孔子,表見春秋,國語學者所譏盛衰大指著于篇,為成學治古文者要刪焉。”《史記·六國年表》:“余於是因秦記,踵春秋之後,起周元王,表六國時事,訖二世,凡二百七十年,著所聞興壞之端。後有君子,以覽觀焉。”司馬遷指出的統計表的功用是:(1)能夠刪除繁冗的文字敘述,簡明扼要地表現事物的本質;(2)能夠系統地組織和合理地排列各種重要資料,以便觀覽和比較;(3)便於綜合觀察事物的終始及其規律。創制統計表的目的是表明國家興盛衰亡和治國之道,供人們觀覽和應用。這些理論到現在仍有重要意義。
2.資金週轉的觀念。
司馬遷對資金週轉的速度與盈利多寡的關係已經有了一定的認識。他認為,同一數量的本金投放于不同的行業,都可能得到公認的“合理”利潤,即年利為百分之二十。但商業中資金的週轉快於一般生産事業中資金的週轉,因此盈利要比一般生産事業高出數倍。這個認識與司馬遷對這方面數據的計算與考核有很大關係。
(二)崔定的統計觀點
崔塞,字子真,涿郡安平人,生年不詳,死於靈帝建寧中。崔蹇桓帝時曾任五原太守,後拜尚書,稱病不視事,數月去職。
崔定曾以“百里長吏”的俸祿收支情況一個實例,來説明當時官俸之不合理:
“一月之祿,得粟二十斛,錢二千。長吏雖欲崇約,猶當有從者一人。假令無奴,當復取客,客庸一月千蒭,膏肉五百,薪炭鹽菜又五百。二人食粟六斛,其餘財足給馬。豈能供冬夏衣被,四時祠祀,賓客鬥酒之費乎?況復迎父母致妻子哉!不迎父母,則違定省,不致妻子,則繼嗣絕。迎之不足以相贍,自非夷齊,孰能餓死,於是則有賣官鬻獄,盜賊主守之姦生矣。”⑨“百里長吏”一月所得只足供二人一馬之用,上不能贍父母,下不能養妻子,結果焉得不貪污公款,侵奪小民?
(三)徐幹的人口統計思想
徐幹(公元170一217年)字偉長,北海劇縣(今山東壽光)人,東漢末文學家。著有《中論》二十篇,其第二十篇為《民數》,文中十分重視人口統計。他主張:
1.全面掌握人口數字是治國之本。徐幹認為“民數”是國家分地處民、徵發賦役、造作器物、制定祿食、組織軍隊的基本依據和建典立度的基礎。《民數》説:“民數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裏,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制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國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禮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審民數乎!”因此以為“治平在庶功興,庶功興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數周,民數周為國之本也。”
2.對人口要加強組織管理,切實進行調查統計。為了能掌握人口的數字,徐幹提出要倣周代六鄉六遂之法,加強人口的組織管理,掌握人口的變動。《民數》説:“先王制六鄉六遂之法,所以維持其民而為之綱目也。使其鄰比相保相愛,刑罰慶賞相延相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順逆,可得而知矣。如是無所竄,罪人斯得。”
3.對人口調查不週不全會造成重大的社會政治問題。《民數》説:若“戶口漏于國版(戶籍),夫家脫于聯伍,避役者有之,棄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於是姦心競生,偽端並作矣。小則盜竊,大則攻刼,嚴刑峻法不能救也。”
(四)仲長統的統計思想
仲長統(公元1
79—220)字公理,山陽高平(今山東鄒縣西南)人。東漢末唯物主義思想家。州郡命召,總是稱疾不就。荀悅的從弟荀或為尚書令,聞統而奇之,舉為尚書郎。後參曹參軍事,死於獻帝遜位之年。
1.仲長統的財政思想。
仲長統善於通過統計數字,對財經問題作出統計分析。他在《易言·損益篇》中説:“今通肥繞之率,計稼穡之入,令畝收三斛,斛取一科,未為甚多。一歲之間,則有數歲之儲,雖興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廣愛幸之賜,猶未能盡也。”仲長統認為,如果實行什一之稅,則每年的財政收入,就可以有幾年的積蓄。從安帝到質帝年間(公元125—146年)全國大約有近7億畝的墾田,如果每畝平均收穫三斛,以田賦十分之一計算,共應有21
000萬斛的田賦收入,以西漢時期較低的谷價每斛30錢計,共為63億錢。而據《桓子新論·譴非篇》,素稱財政充裕的宣帝時代,每年的全部財政收入也不過40余億錢。可見此時僅田賦的十一收入,已較漢宣時代的全部財政收入多出二分之一。所以仲長統的分析是有充分的根據的。
2.仲長統的人口調查。
仲長統的16條政務綱領,其中第一步就是“明版籍以相數閱。”⑩足見他對人口調查的重視。他認為:“向者天下戶過千萬,除其老弱但戶一丁壯,則千萬人也。”丁壯十人中必有能任“什伍之長”者一人,那就有一百萬什伍之長;什伍之長中又有十分之一可為“佐使之才”,則可得十萬佐使之才:而佐使之才中又有十分之一可使“在理政之位”,又可得一萬人。因此,他得出結論:“物有不求,未有無物之歲也;士有不用,未有少士之世也。”11
簡短的結論
秦王朝政體的統一,促進了封建主義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統一管理國家財政經濟的需要,使統計工作也發展起來。
秦代的政治經濟制度,是漢代奉行的典範。秦代的統計工作也是漢代統計工作的楷模。
秦代的統計組織,中央設三公九卿,兼管周代六卿的統計工作,由西周獨立的統計組織演變為附屬的統計組織。這個組織,在西漢時代得到了鞏固和發展。統計組織從中央到地方,有了一個比較完整的系統。
秦代統計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把統計報告制度、管理體制和違章處理等,都用法制的形式確定下來。秦代的統計法規,在我國封建社會起著承前啟後的作用,它總結了春秋戰國以來這方面的經驗。西漢的統計法制,也只是秦制的一脈相承,並不斷有所發展。秦漢兩代的統計法規,保障了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秦漢的統計工作,主要為人口與農田統計,基本上滿足了徵兵課稅的需要。
秦代的統計方法,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統計報告制度——上計制度;創始了被調查者自填法;統一了總量指標的計量單位;應用了異距統計分組。到了漢代,上計制度日趨完善,分組法的應用繼續擴大;由於開始將貨幣作為計量單位,故能把各種不同的實物計量單位統一起來,進行綜合計算;統計表開始得到應用;特別是《九章算術》的完成,奠定了我國統計方法的數學基礎。
秦代時間很短,又由於“焚書坑儒”這種文化專制主義,窒息了統計思想的發展。漢代在發展生産的基礎上和國家統一的條件下,文化有了很大發展。出現了司馬遷、崔寔、徐幹、仲長統等統計思想家,他們都結合實際,就統計工作的某一方面,提出了有關的統計思想,促進了統計工作的發展。
註釋
①《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②《史記·禮書》。
③《漢書·昭帝記》。
④《漢書·惠帝記》。
⑤謝雁翔:《四川郫縣犀浦出土的東漢殘碑》,《文物》1974年第四期。
⑥《漢書·武帝記》:“元狩四年冬,初算緡錢。”
⑦《居延漢簡·547》。
⑧《居延漢簡考釋·名籍類·230》。
⑨唐魏徵等撰《群書治要》節錄。
⑩、11《昌言·損益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