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2004年1月12日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要把握住重要戰略機遇期,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不斷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始終堅持求真務實,全面科學地判斷形勢,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克服困難,把加快發展的立足點放到真抓實幹上。
胡錦濤指出,求真務實,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一以貫之的科學精神,是我們黨的思想路線的核心內容,也是黨的優良傳統和共産黨人應該具備的政治品格。要貫徹落實好“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抓好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要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絡,切實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要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加強黨員幹部隊伍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都必須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越是形勢好,越是群眾加快發展的積極性高,越要堅持求真務實,越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越要堅持好的工作作風。全黨同志都必須從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的極端重要性,一步一個腳印地做好工作,扎紮實實地把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推向前進。
胡錦濤強調,在全黨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關鍵是要引導全黨同志不斷求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之真,務堅持長期艱苦奮鬥之實;求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之真,務抓好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之實;求人民群眾的歷史地位和作用之真,務發展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實;求共産黨執政規律之真,務全面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之實。一是要切實加強思想教育,不斷提高黨員幹部求真務實的自覺性。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擺正同人民群眾的關係,是堅持求真務實的根本準則。正確認識國情,按照國情制定路線方針政策和開展工作,是堅持求真務實的根本依據。認識規律、把握規律、遵循和運用規律,是堅持求真務實的根本要求。要真正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更加自覺地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更加自覺地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二是要切實抓好工作落實,把求真務實體現到各項工作中去。求真務實,要緊緊圍繞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工作來進行,最重要的是付諸實踐、見諸行動、取得成效。要引導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緊密聯絡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實踐,堅持講實話、出實招、辦實事、務實效,把工作的著力點真正放到研究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上,放到研究解決群眾生産生活中的緊迫問題上,放到研究解決黨的建設中的突出問題上,堅持以求真務實精神去抓落實,並在抓落實的實踐中不斷提高堅持求真務實的自覺性和堅定性。三是要切實建立健全制度,為堅持求真務實提供體制保證。要堅持和完善各項學習制度、調查研究制度、聯絡群眾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民主決策制度、各項公開辦事制度,特別是要認真執行並進一步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以制度建設和創新來保證在全黨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
胡錦濤強調,推進反腐倡廉工作,要繼續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必須繼續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特別是要堅決查處大案要案。對腐敗分子,發現一個就要堅決查處一個,絕不能姑息,絕不能手軟。同時,要把糾正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堅決糾正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辦事不公、以權謀私、損害群眾利益等問題。
胡錦濤指出,十六屆三中全會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目標。這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提出的新要求,是加大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按照這個要求,扎紮實實地做好工作。要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紀律教育,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加強黨風廉政制度建設,建設反腐倡廉的制度體系;加強監督制約,形成權力正確行使的有效機制。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各級領導幹部為重點,以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為根本,以艱苦奮鬥、廉潔奉公為主題,以更好地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為目標。要堅持以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為重點,緊緊抓住易於滋生腐敗的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綜合運用黨內監督、國家專門機關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多種形式,努力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要把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緊密結合起來,使兩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要在黨內大力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進一步健全黨內生活制度,經常聽取群眾的意見。
胡錦濤希望廣大紀檢監察幹部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學習、增強本領,堅持原則、秉公執紀,嚴以律己、以身作則,切實履行好黨和人民賦予的神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