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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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訴狀確有困難可口頭起訴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託他人代寫訴狀又確有困難的,可以將自己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相關證據等以口頭表述的方式起訴。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9月18日公佈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訴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不能因當事人文化水平和經濟條件等原因而被剝奪和限制。

 

簡單民事案一次開庭當庭判

 

    最高人民法院9月18日公佈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一般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並當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司法解釋把一次開庭和當庭宣判確立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則,對於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加快涉訟財産的流轉速度,防止“人情”等不當干擾,及時公正裁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傳喚當事人不必非得發傳票

 

    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將不再像過去那樣每個案件都發傳票。原告起訴後,法院可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9月18日公佈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

 

    “採取形式多樣的傳喚方式更符合簡易民事案件自身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説,中國東部沿海和西部老少邊窮地區存在很大差異,沿海地方可以採取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現代化通訊手段傳喚,而西部和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則可以通過逢集遇會時捎話帶口信等方式傳喚。

 

婚姻家庭糾紛等案應先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9月18日公佈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開庭審理婚姻家庭糾紛等6類民事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

 

    這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下列6類民事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合夥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司法解釋把這6類民事案件確定為調解前置案件,是根據這6類案件自身的性質決定的。

 

當事人可約定選擇簡易訴訟程序

 

    自12月1日起,公民在參與民事訴訟時,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一致約定選擇相對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更為經濟、方便、快捷的簡易程序。這樣做的直接效果,是使訴訟時限從過去的6個月,縮短到3個月。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9月18日公佈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釋做出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司法解釋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可以大大加快當事人實現自己民事權利的期限,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加快訴訟財産的流轉速度。黃松有介紹説,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這對於諸如因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急切需要搶救治療費用的當事人來説,顯得過於漫長。如果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選擇簡易程序,就可以在3個月內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