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通知要求切實糾防超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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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1月12日聯合發佈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現象。三機關表示,今後凡故意違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機關在通知中坦承,超期羈押現象目前在全國許多地方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後超”“邊清邊超”“押而不決”等現象仍然不斷發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三機關有關負責人指出,超期羈押問題的存在並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關鍵在於辦案人員的思想認識不到位。因此,通知首先從端正辦案思想,樹立正確的刑事訴訟觀念入手,提出“實體法和程序法並重、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並重”的刑事訴訟工作原則。要求在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同時,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通知還從偵查、起訴、審判的不同訴訟階段,進一步規範了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工作程序,避免因不同訴訟階段之間工作的不銜接而可能造成超期羈押。同時,為了從根本上有效解決超期羈押問題,通知特別規定了建立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要求:對於這次通知發佈後,再出現違反法律和有關工作規定造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問題,必須嚴肅查處。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超期羈押問題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公、檢、法機關對此也高度重視。早在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曾聯合下發《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並相繼開展了幾次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執法、司法大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