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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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繼2001年公佈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釋後,第二次對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正確適用婚姻法作出解釋。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共29條,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除對人民法院審理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等案件時一些具體操作性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外,重點放在夫妻財産分割及夫妻債權債務問題處理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介紹説,司法解釋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及無效婚姻案件中的有關問題。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産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關於彩禮應否返還的問題。司法解釋規定了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幾種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近年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新出現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等款項,在離婚分割財産時應當如何認定?是認定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産,還是認定為個人財産?新的司法解釋用較大的篇幅對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知識産權的財産性收益等款項的認定問題予以明確。司法解釋規定,這些款項及費用,如果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除此之外,則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産。

 

    對於房屋價值及歸屬問題雙方達不成協議時如何處理的問題,司法解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不宜以當初購房時的房款為依據,取得房屋一方給對方相對應的補償;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歸自己的,如果雙方同意,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獲得相對應的補償;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進行拍賣,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夫妻間債權債務處理問題也成為新的司法解釋關注的重點。司法解釋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對於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欠外債,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其配偶主張權利的,除非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等。

 

    新的司法解釋還在協議離婚分割財産、軍人離婚分割財産、夫妻分割企業中的財産、離婚訴訟保全、親屬財産贈與等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

 

    黃松有表示,在這次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採取了通過報紙、互聯網絡直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他説,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社會生活的變化適時地制定第三批、第四批的婚姻法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