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11月25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旨在建立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長效工作機制。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張仲芳説要從根本上解決超期羈押問題,必須建立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長效工作機制。
新出臺的規定要求辦案人員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慎用逮捕措施;實行聽取和告知制度,暢通投訴渠道,強化超期羈押救濟機制;實行境況通報制、期限屆滿提示制、定期檢查通報制,完善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實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
張仲芳説,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的重要機制,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既要打擊犯罪,又要保障人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廳長陳振東25日通報了全國檢察機關清理、糾正超期羈押進展情況,自7月21日宣告“檢察環節超期羈押已經基本清理、糾正完畢”後,又發現檢察環節存在16人超期羈押,其中廣東7人、雲南5人、黑龍江3人、海南1人,也已全部糾正。
在發佈會上,陳振東透露,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對湖南、海南、山西三省檢察院在專項清理工作中分別出現漏報檢察環節超期羈押問題,向全國檢察機關通報批評,並責成湖南、山西兩省檢察院對有關人員作出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