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11月間就實施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提出具體意見。意見明確指出,農村醫療救助將從貧困農民中最困難的人員和最急需的醫療支出中開始實施,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完善。
意見提出,農村醫療救助的救助對象為農村五保戶、農村貧困戶家庭成員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農民。救助對象的具體條件由地方民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申請、審批農村醫療救助的程序是:申請人(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資料、已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並及時簽署審批意見。醫療救助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也可採取社會化發放或其他發放辦法。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集。具體救助辦法為: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資助醫療救助對象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對因患大病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