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台資企業協會)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峽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規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和民政部2003年3月20日聯合頒布了《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分21條,對台資企業協會的性質、宗旨、業務範圍、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程序、會長資格、活動管理、經費來源和使用等做了規定,自2003年4月20日起正式實施。
台資企業協會是以在祖國大陸登記註冊的台資企業為主體,依法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自1990年3月第一家台資企業協會在北京市成立以來,在祖國大陸22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共成立了69家台資企業協會,會員企業近2萬家,佔在祖國大陸投資的台資企業總數的1/3左右。多年來,台資企業協會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在組織會員間聯誼和交流、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濟信息諮詢服務、溝通會員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絡、促進當地與台灣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舉辦社會公益活動、幫助會員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有關困難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有利於進一步保障台資企業協會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規範管理,加強服務,更好地發揮台資企業協會的積極作用,促進台資企業協會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