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四年全國省級行政區一覽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莊市) 山西省(太原市)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遼寧省(瀋陽市) 吉林省(長春市)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上海市 江蘇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東省(濟南市)
河南省(鄭州市) 湖北省(武漢市) 湖南省(長沙市) 廣東省(廣州市)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四川省(成都市) 貴州省(貴陽市) 雲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
陜西省(西安市) 甘肅省(蘭州市) 青海省(西寧市)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台灣省
一九八四年全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情況
河北省:
撤銷秦皇島市郊區。
內蒙古自治區:
撤銷臨河縣,設立臨河市(縣級),以原臨河縣的行政區域為臨河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4年12月11日批准國函[1984]174號)。
【1984年10月20日自治區人民公社體制改革工作全部完成。共建立蘇木、鄉、鎮政府1553個,其中蘇木政府431個,鄉政府897個,民族鄉政府13個,鄉鎮政府212個。】
遼寧省:
1.(1)鐵嶺市升為省轄市,設立銀州、鐵法和清河三個區。以原鐵嶺市的其行政區域設立銀州區。撤銷鐵法市,將鐵法市的行政區域以及法庫縣的城子、太平山、顧家房三個村劃歸鐵嶺市,設立鐵法區。將開原縣的清河鎮、清河鄉劃歸鐵嶺市,設立清河區。(2)撤銷鐵嶺地區,將鐵嶺、開原、西豐、昌圖、康平、法庫6縣劃歸鐵嶺市管轄。(3)朝陽市升為省轄市,設立雙塔、龍城兩個區。以原朝陽市的行政區域(除七道泉子鄉外)設立雙塔區。將朝陽縣的長寶營子、西大營子、他拉皋、邊杖子四個鄉劃歸朝陽市,和原朝陽市七道泉子鄉合併設立龍城區。(4)撤銷朝陽地區,將朝陽、北票、建平、建昌、淩源5縣和喀爾沁蒙古族自治縣劃歸朝陽市管轄。(國務院1984年6月30日批准國函[1984]104號)
2.將東溝縣的長安鄉板石村劃歸丹東市振安區管轄(國務院1984年11月28日批准國函[1984]165號)。
3.撤銷盤山縣,設立盤錦市(地級),興隆臺區、盤山區、郊區。將營口市的大洼縣劃歸盤錦市(國務院1984年6月5日批准)。
4.設立營口市鲅魚圈區,以蓋縣鲅魚圈公社為其行政區域(1984年1月27日)。
5.設立遼陽市弓長嶺區,以遼陽縣的弓長嶺鎮、安平鎮、安平鄉為其行政區域(1984年5月10日)。
6.設立本溪市南芬區。
7.撤銷阜新市郊區,設立細河區。
8.本溪市立新區更名為明山區。
9.營口市郊區更名為老邊區。
10.阜新市新邱區更名為新丘區。
11.遼陽市郊區更名為太子河區。
黑龍江省:
1.撤銷安達縣,設立安達市(縣級),以原安達縣的行政區域為安達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4年11月17日批准國函[1984]159號)。
2.設立友誼縣,以合併于集賢縣的原友誼縣行政區域為友誼縣行政區域(國務院1984年12月5日批准國函[1984]170號)。
3.(1)撤銷嫩江地區,將訥河、拜泉、龍江、依安、克山、克東、甘南、泰來、富裕、林甸、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共十一個縣劃歸齊齊哈爾市管轄。(2)撤銷合江地區,將樺南、集賢、寶清、富錦、依蘭、湯原、樺川、蘿北、綏濱、饒河、同江、撫遠、友誼共十三個縣劃歸佳木斯市管轄。(國務院1984年12月15日批准國函[1984]178號)
4.設立七台河市新興區、桃山區、茄子河區。
上海市:
將川沙縣的洋涇鎮和張橋、洋涇、嚴橋、六里、楊思五個鄉的一百一十六個生産隊;上海縣的漕河鎮、龍華鎮、北新涇鎮和龍華、梅隴、虹橋、新涇四個鄉的一百七十七個生産隊;嘉定縣的真如鎮、長征、桃浦兩個鄉的四十七個生産隊,寶山縣的江灣鎮、五角場鎮和彭浦、廟行、江灣、五角場四個鄉的一百二十九個生産隊劃歸上海市市區管轄(國務院1984年7月28日批准國函[1984]118號)。
江蘇省:
1.將泰縣的泰西、朱莊兩個鄉劃歸泰州市(國務院1984年9月13日批准國函[1984]134號)。
2.鎮江市城區、郊區更名為京口區、潤州區(1984年10月)。
3.設立揚州市郊區(1984年)。
浙江省:
1.設立景寧畬族自治縣,以原雲和縣的景寧、渤海、東坑、沙灣、英川5個區、一個鎮、三十五個公社為景寧畬族自治縣行政區域,縣人民政府駐溪鎮(國務院1984年6月30日批准國函[1984]104號)。
2.撤銷溫州市城區,設立溫州市鹿城區、龍灣區(浙江省人民政府1984年12月6日批准浙政發[1984]269號)。
安徽省:
1.撤銷淮北市郊區。
2.撤銷馬鞍山市郊區。
3.蕪湖市四褐山區更名為四褐區。
福建省:
撤銷永安縣,設立永安市(縣級),以原永安縣的行政區域為永安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4年9月12日批准國函[1984]131號)。
江西省:
1.撤銷井岡山縣,設立井岡山市(縣級),以原井岡山縣的行政區域為井岡山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4年12月13日批准國函[1984]175號)。
2.撤銷九江市郊區。
山東省:
為了加強微山湖的統一治理,合理開發利用湖區資源,將江蘇省沛縣的楊堂、孫莊、東明村、西平村、六營、曹莊、王莊、大挖工莊、趙樓、趙廟、張莊、侶樓、龐孟慶、中挖工莊共14個自然村劃入山東省微山縣(1984年8月)。
河南省:
1.將商水縣的南趙寨、大康樓、麥仁店、小王營、官坡、聶徐莊、單莊、馮莊、艾營、中村、許寨、紫堂、楊井沿、鄭洼十四個大隊;淮陽縣的西張樓、北趙寨、馬莊、郭埠口、陳灘五個大隊;西華縣的郭莊、下口、覺莊、下樓、李營、徐營六個大隊劃歸週口市(國務院1984年10月6日批准國函[1984]145號)。
2.將寶豐縣的曹鎮鄉劃歸平頂山市郊區管轄(國務院1984年10月6日批准國函[1984]146號)。
湖北省:
1.(1)設立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撤銷五峰縣。以原五峰縣的行政區域為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城關鎮。(2)設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撤銷長陽縣。以原長陽縣的行政區域為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城關鎮。(國務院1984年7月13日批准國函[1984]115號)
2.設立襄樊市襄城區、樊東區、樊西區、郊區(1984年4月27日)。
3.設立十堰市茅箭區、張灣區。
4.設立武漢市漢南區。
湖南省:
1.(1)將湘潭縣的九華、和平兩個公社劃歸湘潭市。(2)將漣源縣婁底區的、茶園、萬寶、西陽、杉山、小碧、雙江、石井八個公社劃歸婁底市。(國務院1984年7月11日批准國函[1984]113號)
2.撤銷資興縣,設立資興市,並將郴縣的高碼鄉和橋口鄉的白溪、下渡兩個村劃歸資興市管轄。(國務院1984年12月20日批准國函[1984]184號)。
3.撤銷零陵縣,將零陵縣的大部分行政區域併入永州市(國務院1984年6月22日批准)。
4.恢復冷水灘市(縣級),以零陵縣小部分行政區域為冷水灘市行政區域(國務院1984年6月22日批准)。
5.江華瑤族自治縣駐地由水口鎮遷至沱江鎮(國務院1984年6月18日批准)。
6.設立湘潭市韶山區,以湘潭縣的部分地區為其行政區域(湖南省人民政府1984年5月22日批准)。
7.設立衡陽市南嶽區,以衡山縣的部分地區為其行政區域(湖南省人民政府1984年5月22日批准)。
8.設立岳陽市南區、北區、郊區(1984年4月6日)。
9.岳陽地區臨湘縣的部分地區劃歸岳陽市(1984年4月6日)。
廣東省:
1.撤銷海南行政公署,設立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
2.撤銷崖縣,設立三亞市(國務院1984年5月19日批准)。
3.設立佛山市汾江區、石灣區。
4.設立江門市城區,郊區。
5.設立汕頭市達濠區。
6.設立韶關市湞江區、武江區、北江區。
7.設立湛江市坡頭區。
8.設立珠海市香洲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1.將鹿寨縣的頭排區、象州縣的的桐松公社劃歸金秀瑤族自治縣管轄(國務院1984年7月17日批准國函[1984]116號)。
2.撤銷梧州市白雲區,鴛江區,設立市郊區。
3.設立南寧市市郊區。
4.設立柳州市市郊區。
5.設立桂林市市郊區。
6.設立北海市海城區、市郊區。
7.設立梧州市白雲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1984年9月8日批准,未報備案)。
四川省:
1.撤銷德陽縣的建制,將德陽縣的行政區域劃歸德陽市;德陽市設立市中區(國務院1984年9月12日批准國函[1984]132號)。
2.將樂山市新農公社的新農、新堰、新和、新溝四個生産隊劃歸峨眉縣管轄(國務院1984年11月28日批准國函[1984]164號)。
3.撤銷峨邊縣,設立峨邊彝族自治縣(國務院1984年4月9日批准)。
4.撤銷馬邊縣,設立馬邊彝族自治縣(國務院1984年4月9日批准)。
5.將峨邊彝族自治縣和馬邊彝族自治縣劃歸樂山地區(國務院1984年4月9日批准)。
雲南省:
1.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的阿旺公社劃歸東川市(國務院1984年3月2日批准)。
2.將紅河縣哈阿鄉梅普村劃歸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縣管轄(國務院1984年12月5日批准國函[1984]169號)。
甘肅省:
1.天祝藏族自治縣駐地由安遠鎮遷至華藏寺(國務院1984年3月23日批准)。
2.設立金昌市金川區。
青海省:
省直轄的河南蒙古族自治縣劃歸黃南藏族自治州代管。
寧夏回族自治區:
撤銷青銅峽縣,設立青銅峽市(縣級),以原青銅峽縣的行政區域為青銅峽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4年12月17日批准國函[1984]18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1.(1)恢復伊犁地區,將原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直轄的伊寧市、伊寧縣、尼勒克縣、新源縣、鞏留縣、伊克斯縣、昭蘇縣、霍城縣、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劃歸伊犁地區。伊犁地區行政公署駐伊寧市。(2)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管轄伊犁地區、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和奎屯市(縣級)。(國務院1984年9月14日批准國函[1984]135號)
2.撤銷塔城縣,設立塔城市(縣級),以原塔城縣的行政區域為塔城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4年11月17日批准國函字158號)。
3.撤銷阿勒泰縣,設立阿勒泰市(縣級),以原阿勒泰縣的行政區域為阿勒泰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4年11月17日批准國函字160號)。
4.撤銷吐魯番縣,設立吐魯番市(縣級),以原吐魯番市縣的行政區域為吐魯番市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4年12月26日批准國函字187號批准)。
一九八四年全國行政區劃統計表
(截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級
|
共30個
|
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
|
地級
|
共175個
|
135地區、8盟、31自治州、1行政區
|
縣級
|
共2069個
|
1926縣、80自治縣、51旗、3自治旗、4特區,3工農區,1林區,1鎮
|
市
|
共297個
|
148地級市,149縣級市
|
市轄區
|
共595個
|
|
省級
|
地級
|
市
|
縣級
|
市轄區
|
北京市
|
|
|
9縣
|
10
|
天津市
|
|
|
5縣
|
13
|
河北省
|
9地區
|
9地級市,3縣級市
|
135縣,2自治縣
|
38
|
山西省
|
7地區
|
4地級市,6縣級市
|
96縣
|
15
|
內蒙古自治區
|
8盟
|
4地級市,11縣級市
|
19縣,51旗,3自治旗
|
16
|
遼寧省
|
|
13地級市
|
42縣,2自治縣
|
56
|
吉林省
|
2地區,1自治州
|
4地級市,5縣級市
|
36縣,2自治縣
|
13
|
黑龍江省
|
4地區
|
10地級市,6縣級市
|
62縣,1自治縣
|
64
|
上海市
|
|
|
10縣
|
12
|
江蘇省
|
|
11地級市,2縣級市
|
62縣
|
41
|
浙江省
|
4地區
|
6地級市,3縣級市
|
66縣,1自治縣
|
17
|
安徽省
|
8地區
|
8地級市,7縣級市
|
67縣
|
33
|
福建省
|
5地區
|
4地級市,6縣級市
|
59縣
|
14
|
江西省
|
5地區
|
6地級市,6縣級市
|
79縣
|
17
|
山東省
|
6地區
|
8地級市,10縣級市
|
95縣
|
31
|
河南省
|
8地區
|
9地級市,9縣級市
|
110縣
|
39
|
湖北省
|
6地區,1自治州
|
8地級市,6縣級市
|
62縣,2自治縣,1林區
|
21
|
湖南省
|
8地區,1自治州
|
6地級市,12縣級市
|
84縣,4自治縣
|
25
|
廣東省
|
1行政區,3地區,1自治州
|
9地級市,7縣級市
|
90縣,3自治縣
|
25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8地區
|
5地級市,6縣級市
|
66縣,10自治縣
|
21
|
四川省
|
9地區,3自治州
|
6地級市,10縣級市
|
167縣,9自治縣,3工農區
|
23
|
貴州省
|
4地區,3自治州
|
2地級市,4縣級市
|
66縣,7自治縣,4特區
|
5
|
雲南省
|
7地區,8自治州
|
2地級市,8縣級市
|
96縣,19自治縣,1鎮
|
4
|
西藏自治區
|
7地區
|
1地級市
|
77縣
|
1
|
陜西省
|
6地區
|
4地級市,4縣級市
|
89縣
|
13
|
甘肅省
|
8地區,2自治州
|
3地級市,4縣級市
|
65縣,7自治縣
|
7
|
青海省
|
6自治州,1地區
|
1地級市,1縣級市
|
32縣,5自治縣
|
4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2地區
|
2地級市,2縣級市
|
15縣
|
7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8地區,5自治州
|
3地級市,11縣級市
|
67縣,6自治縣
|
10
|
台灣省
|
|
|
|
|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198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編,1985年3月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