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全國省級行政區一覽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莊市) 山西省(太原市)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遼寧省(瀋陽市) 吉林省(長春市)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上海市 江蘇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東省(濟南市)
河南省(鄭州市) 湖北省(武漢市) 湖南省(長沙市) 廣東省(廣州市)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四川省(成都市) 貴州省(貴陽市) 雲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
陜西省(西安市) 甘肅省(蘭州市) 青海省(西寧市)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台灣省
一九八五年全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情況
山西省:
(1)撤銷晉東南地區,實行市管縣體制。(2)晉城市升為地級市,並設立城區、郊區。將原晉東南地區的沁水、陽城、高平、陵川4縣劃歸晉城市管轄。(3)將原晉東南地區的襄垣、屯留、平順、黎城、壺關、長子、武鄉、沁縣、沁源9縣劃歸長治市管轄。(國務院1985年4月30日批准國函[1985]62號)
內蒙古自治區:
設立霍林浩特市,以扎魯特旗的部分地區為霍林浩特市行政區域。霍林浩特市由哲裏木盟領導。市人民政府駐珠斯花。(國務院1985年11月9日批准國函[1985]167號)【注:扎魯特旗的部分地區是指內蒙古自治區設立的霍林河辦事處】
遼寧省:
1.(以下國務院1985年1月17日批准國函[1985]9號)
(1)撤銷岫岩縣,設立岫岩滿族自治縣,以原岫岩縣的行政區域為岫岩滿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2)撤銷鳳城縣,設立鳳城滿族自治縣,以原鳳城縣的行政區域為鳳城滿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3)撤銷新賓縣,設立新賓滿族自治縣,以原新賓縣的行政區域為新賓滿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2.(以下國務院1985年1月17日批准國函[1985]10號)
(1)撤銷錦西縣,設立錦西市(縣級),以原錦西縣的行政區域為錦西市的行政區域。
(2)撤銷北票縣,設立北票市(縣級),以原北票縣的行政區域為北票市的行政區域。
(3)撤銷海城縣,設立海城市(縣級),以原海城縣的行政區域為海城市的行政區域。
(4)撤銷復縣,設立瓦房店市(縣級),以原復縣的行政區域為瓦房店市的行政區域。
吉林省:
1.(以下國務院1985年2月4日批准國函[1985]17號)
(1)撤銷通化地區,實行市管縣體制。
(2)通化市升格為地級市,並將通化地區的通化、集安2縣劃歸通化市管轄。
(3)渾江市升格為地級市,並將通化地區的撫松、靖宇2縣和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劃歸渾江市管轄。
(4)撤銷海龍縣,設立梅河口市(地級),以原海龍縣的行政區域為梅河口市的行政區域,並將通化地區的輝南、柳河2縣劃歸梅河口市管轄。
(5)撤銷懷德縣,設立公主嶺市(地級),以原懷德縣的行政區域為公主嶺市的行政區域,並將四平市的伊通縣劃歸公主嶺市管轄。
2.撤銷敦化縣,設立敦化市(縣級),以原敦化縣的行政區域為敦化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5年2月11日批准國函[1985]24號)。
3.梅河口市設海龍區、梅河區(國務院1985年8月30日批准)。
4.(以下國務院1985年12月19日批准國函[1985]173號)
(1)將公主嶺市改為縣級市,將伊通縣劃歸四平市管轄。
(2)將梅河口市改為縣級市,將輝南、柳河2縣劃歸通化市管轄。
浙江省:
1.(以下國務院1985年5月15日批准國函[1985]68號)
(1)撤銷金華地區,實行市管縣體制。
(2)金華市升為地級市,設立金華市婺城區和金華縣。婺城區管轄城東、城中、城西3個街道辦事處和羅店、雙龍、竹馬、新獅、東孝、乾西、仙橋、多湖、城南、秋濱、清湖、東湄、城郊等13個鄉;金華縣管轄9個區、3個鎮、49個鄉,縣人民政府駐婺城區。將原金華地區的永康、武義、東陽、磐安、義烏、浦江等6縣劃歸金華市管轄。
(3)撤銷蘭溪縣,設立蘭溪市(縣級)。
(4)衢州市升為地級市,設立衢州市柯城區和衢縣。柯城區管轄上街、下街2個街道辦事處和石室、下張、汪村、黃家、王家、萬田、柯城7個鄉及花園鎮;衢縣管轄8個區、1個鎮、46個鄉,縣人民政府駐柯城區。將原金華地區的龍遊、開化、常山、江山等4縣劃歸衢州市管轄。
2.撤銷鎮海縣,將原鎮海縣的行政區域併入寧波市。設立鎮海區,擴大寧波市海濱區。以原鎮海縣和海濱區的行政區域,按甬江分界,甬江以北為鎮海區,甬江以南為海濱區。(國務院1985年7月1日批准國函[1985]99號)
3.撤銷余姚縣,設立余姚市(縣級),以原余姚縣的行政區域為余姚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5年7月16日批准國函[1985]111號)。
福建省:
1.(以下國務院1985年5月14日批准國函[1985]67號)
(1)撤銷晉江、龍溪兩地區,實行市管縣體制。
(2)泉州市升為地級市,設立鯉城區和郊區。鯉城區轄4個街道和4個村;郊區轄1個街道和8個鄉、鎮。將原晉江地區的晉江、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金門(待回歸)7縣劃歸泉州市管轄。
(3)漳州市升為地級市,設立薌城區,管轄5個街道和4個鄉、鎮。將原龍溪地區的龍海、雲霄、漳浦、詔安、長泰、東山、南靖、平和、華安9縣劃歸漳州市管轄。
2.同意泉州市設鯉城區,暫不設郊區(國務院1985年12月22日批准國函[1985]175號)。
江西省:
撤銷宜春縣,將宜春縣所屬的鄉、鎮劃歸宜春市(縣級)管轄(國務院1985年3月20日批准國函[1985]41號)。
山東省:
1.撤銷日照縣,設立日照市(縣級)。以原日照縣和石臼所辦事處為日照市的行政區域,日照市駐石臼所。(國務院1985年3月22日批准國函[1985]43號)
2.(以下國務院1985年3月27日批准國函[1985]45號)
(1)撤銷泰安地區,泰安市升為地級市,實現市管縣體制。
(2)泰安市設立泰山區、郊區,將原泰安地區的寧陽、肥城、東平3縣劃歸泰安市,新泰市、萊蕪市由泰安市代管。
(3)原泰安地區的汶上縣、泗水縣劃歸濟寧市管轄。
(4)原泰安地區的平陰縣劃歸濟南市管轄。
3.沂南縣重山、北河東、圈裏、潘家溝、賈家莊、葛曲6個自然村劃入蒙陰縣(1985年9月)。
4.梁山縣的銀山鎮、斑鳩店、豆山、昆山、司裏山、大安山鄉及戴廟鄉的32個村莊(含鄉駐地),商老莊鄉的23個村莊(含鄉駐地),劃入東平縣。東平湖由東平縣統一管理(1985年12月)。
河南省:
設立濮陽市市區(國務院1985年12月30日批准)。
湖北省:
1.設立鄂州市鄂城區、黃州區。
2.設立荊門市東寶區、沙洋區。
湖南省:
1.撤銷醴陵縣,設立醴陵市(縣級),以原醴陵縣的行政區域為醴陵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5年5月24日批准國函[1985]76號)。
2.撤銷大庸縣,設立大庸市(縣級),以原大庸縣的行政區域為大庸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5年5月24日批准國函[1985]77號)。
廣東省:
1.廣州市設立天河、芳村兩個市轄區(國務院1985年5月24日批准國函[1985]75號)。【注:這2個市轄區均以番禺縣部分地區為其行政區域)】
2.惠陽縣駐地由惠州市遷至淡水鎮(國務院1985年6月4日批准國函[1985]83號)。
3.(以下國務院1985年9月5日批准國函[1985]137號)
(1)撤銷東莞縣,設立東莞市(縣級),以原東莞縣的行政區域為東莞市的行政區域。
(2)惠陽、肇慶、梅縣三地區尚不具備地市合併,實行市管縣的條件,目前仍然維持原建制。
四川省:
1.撤銷華雲工農區,設立華鎣市(縣級),以原華雲工農區的行政區域為華鎣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5年2月4日批准國函[1985]18號)。
2.(以下國務院1985年2月8日批准國函[1985]20號)
(1)撤銷綿陽地區。
(2)綿陽市升格為地級市。並設立市中區,以原綿陽市的行政區域為綿陽市市中區的行政區域,並將原綿陽地區的江油、三台、鹽亭、安縣、梓潼、北川、平武等7縣劃歸綿陽市管轄。
(3)撤銷廣元縣,設立廣元市(地級),以原廣元縣的行政區域為廣元市的行政區域。廣元市設立市中區。並將原綿陽地區的旺蒼、青川、劍池3縣劃歸廣元市管轄。
(4)撤銷遂寧縣,設立遂寧市(地級),以原遂寧縣的行政區域為遂寧市的行政區域。遂寧市設立市中區,並將原綿陽地區的蓬溪、射洪兩縣劃歸遂寧市管轄。
3.撤銷內江地區,內江市升格為地級市,設立市中區,以原內江市的行政區域為內江市市中區的行政區域。將原內江地區的內江、樂至、安岳、威遠、資中、資陽、簡陽、隆昌8縣劃歸內江市管轄。(國務院1985年2月11日批准國函[1985]23號)
4.撤銷樂山地區,樂山市升格為地級市,實行市管縣體制,以原樂山市和金口河工農區的行政區域為樂山市的行政區域,金口河工農區改設樂山市金口河區。樂山市設立市中區、五通橋區、沙灣區、金口河區。並將樂山地區的仁壽、眉山、犍為、井研、峨眉、夾江、洪雅、彭山、沭川、青神、丹棱11縣和峨邊、馬邊兩個彝族自治縣劃歸樂山市管轄。(國務院1985年2月11日批准國函[1985]25號)
5.興文縣駐地由興文鎮遷至中城鎮(國務院1985年5月24日批准國函[1985]78號)。
6.將宜賓地區的古藺、敘永兩縣劃歸瀘州市管轄(國務院1985年6月4日批准國函[1985]82號)。
7.將南充地區的蒼溪縣劃歸廣元市管轄(國務院1985年9月9日批准國函[1985]139號)。
雲南省:
1.撤銷畹町鎮(縣級),設立畹町市(縣級),以原畹町鎮的行政區域為畹町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5年1月31日批准國函[1985]15號)。
2.(以下國務院1985年6月11日批准國函[1985]88號)
(1)撤銷雙江縣,設立雙江拉祜族佤族布依族傣族自治縣。以原雙江縣的行政區域為雙江拉祜族佤族布依族傣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2)撤銷維西縣,設立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以原維西縣的行政區域為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3)撤銷景東縣,設立景東彝族自治縣。以原景東縣的行政區域為景東彝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4)撤銷景谷縣,設立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以原景谷縣的行政區域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5)撤銷普洱縣,設立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以原普洱縣的行政區域為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6)撤銷漾濞縣,設立漾濞彝族自治縣。以原漾濞縣的行政區域為漾濞彝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7)撤銷祿勸縣,設立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以原祿勸縣的行政區域為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8)撤銷金平縣,設立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以原金平縣的行政區域為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甘肅省:
1.撤銷武威縣,設立武威市(縣級),以原武威縣的行政區域為武威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5年4月15日批准國函[1985]53號)。
2.(以下國務院1985年5月14日批准國函[1985]66號)
(1)將武都地區行政公署駐地由武都縣遷至成縣,更名為隴南地區。將天水地區的西和縣、禮縣劃歸隴南地區;將天水地區的漳縣和原武都地區的岷縣劃歸定西地區。隴南地區轄成縣、康縣、文縣、武都、宕昌、西和、禮縣等7宕昌。
(2)恢復白銀市(地級)。將蘭州市的白銀區和皋蘭縣的強灣、武川、水川3個鄉劃歸白銀市。設立白銀區;將靖遠縣的寶積鎮和寶積、水泉、共和、種田、復興等53個鄉劃歸白銀市,設立平川區。同時將定西地區的皋蘭縣、靖遠縣和武威地區的景泰縣劃歸白銀市管轄。
(3)撤銷張掖、酒泉兩縣,設立張掖、酒泉市(均為縣級)。以原張掖縣、酒泉縣的行政區域分別為張掖市、酒泉市的行政區域。
(4)撤銷慶陽縣西峰鎮,設立西峰市(縣級),以原慶陽縣的西峰鎮和溫泉、什社、後宮寨、顯勝、肖金、陳戶、董志、彭原等8鄉為西峰市行政區域。
3.(以下國務院1985年7月8日批准國函[1985]108號)
(1)撤銷天水地區。
(2)天水市升為地級市。撤銷天水縣,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天水市。天水市設立秦城區、北道區。以原天水市和天水縣的中梁等十七個鄉的行政區域為秦城區的行政區域。以原天水縣的渭南等二十二個鄉和北道鎮的行政區域為北道區的行政區域。天水市人民政府駐秦城區。
(3)將及原天水地區的秦安、武山、甘谷、清水縣和張家川回族自治縣5縣劃歸天水市管轄。
(4)將原天水地區的徽縣、兩當縣劃歸隴南地區管轄。
青海省:
1.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薩克族自治州更名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國務院1985年4月24日批准國函[1985]60號)。
2.(以下國務院1985年11月6日批准國函[1985]163號)
(1)撤銷民和縣,設立民和回族自治縣,以原民和縣的行政區域分別為民和回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2)撤銷大通縣,設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以原大通縣的行政區域分別為民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撤銷博樂縣,設立博樂市(縣級)。以原博樂縣的行政區域分別為博樂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5年6月24日批准國函[1985]81號)。
相關:
將我國南沙群島東南側的“巴拉望海槽”更名為“南沙海槽”(國務院1985年1月28日批准國函[1985]15號)。
將“崩龍族”更名為“德昂族”(國務院1985年9月17日批准國函[1985]144號)。
將雲南省動臘縣的“廣臘坎” 更名為“廣賀南”(國務院1985年10月11日批准國函[1985]154號)。
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圖嚕噶爾特山口”和“托雲口岸”分別更名為“吐爾尕特山口”和“吐爾尕特口岸”。改名後的“吐爾尕特”羅馬字母標準書寫形式為Turugart,維文為 ,該山口和口岸原用的其他名稱和書寫形式一律廢止。(國務院1985年6月24日批准國函[1985]81號)
以上資料來源:國務院公報
一九八五年全國行政區劃統計表
(截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級
|
共30個
|
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
|
地級
|
共165個
|
125地區、8盟、31自治州、1行政區
|
縣級
|
共2046個
|
1893縣、93自治縣、51旗、3自治旗、4特區,1工農區,1林區
|
市
|
共321個
|
162地級市,159縣級市
|
市轄區
|
共620個
|
|
省級
|
地級
|
市
|
縣級
|
市轄區
|
北京市
|
|
|
9縣
|
10
|
天津市
|
|
|
5縣
|
13
|
河北省
|
9地區
|
9地級市,3縣級市
|
135縣,2自治縣
|
38
|
山西省
|
6地區
|
5地級市,5縣級市
|
96縣
|
17
|
內蒙古自治區
|
8盟
|
4地級市,12縣級市
|
19縣,51旗,3自治旗
|
16
|
遼寧省
|
|
13地級市,4縣級市
|
35縣,5自治縣
|
56
|
吉林省
|
1地區,1自治州
|
6地級市,6縣級市
|
33縣,2自治縣
|
13
|
黑龍江省
|
4地區
|
10地級市,6縣級市
|
62縣,1自治縣
|
64
|
上海市
|
|
|
10縣
|
12
|
江蘇省
|
|
11地級市,2縣級市
|
62縣
|
41
|
浙江省
|
3地區
|
8地級市,3縣級市
|
65縣,1自治縣
|
20
|
安徽省
|
8地區
|
8地級市,7縣級市
|
67縣
|
33
|
福建省
|
3地區
|
6地級市,4縣級市
|
59縣
|
16
|
江西省
|
5地區
|
6地級市,6縣級市
|
78縣
|
17
|
山東省
|
5地區
|
9地級市,10縣級市
|
94縣
|
33
|
河南省
|
8地區
|
9地級市,9縣級市
|
110縣
|
40
|
湖北省
|
6地區,1自治州
|
8地級市,6縣級市
|
62縣,2自治縣,1林區
|
23
|
湖南省
|
8地區,1自治州
|
6地級市,14縣級市
|
80縣,4自治縣
|
25
|
廣東省
|
1行政區,3地區,1自治州
|
9地級市,8縣級市
|
89縣,3自治縣
|
27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8地區
|
5地級市,6縣級市
|
66縣,10自治縣
|
21
|
四川省
|
6地區,3自治州
|
11地級市,8縣級市
|
165縣,9自治縣,1工農區
|
31
|
貴州省
|
4地區,3自治州
|
2地級市,4縣級市
|
66縣,7自治縣,4特區
|
5
|
雲南省
|
7地區,8自治州
|
2地級市,9縣級市
|
88縣,27自治縣
|
4
|
西藏自治區
|
7地區
|
1地級市
|
77縣
|
1
|
陜西省
|
6地區
|
4地級市,4縣級市
|
89縣
|
13
|
甘肅省
|
7地區,2自治州
|
5地級市,7縣級市
|
61縣,7自治縣
|
10
|
青海省
|
6自治州,1地區
|
1地級市,1縣級市
|
30縣,7自治縣
|
4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2地區
|
2地級市,2縣級市
|
15縣
|
7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8地區,5自治州
|
2地級市,13縣級市
|
66縣,6自治縣
|
10
|
台灣省
|
|
|
|
|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1986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編,1986年3月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