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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1987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3日   來源:行政區劃網
一九八七年全國省級行政區一覽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莊市)   山西省(太原市)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遼寧省(瀋陽市)     吉林省(長春市)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上海市 江蘇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東省(濟南市)
 河南省(鄭州市) 湖北省(武漢市) 湖南省(長沙市) 廣東省(廣州市)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四川省(成都市)  貴州省(貴陽市)  雲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
 陜西省(西安市)  甘肅省(蘭州市) 青海省(西寧市)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台灣省



一九八七年全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情況



河北省:
1.撤消沙河縣,設立沙河市(縣級)。以原沙河縣的行政區域為沙河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2月20日批准 國函[1987]32號)
2.撤消保定市郊區。將原郊區的南大同、焦莊、楊莊三個鄉劃歸南市區;金莊、韓莊兩個鄉劃歸北市區;韓村、南奇、頡莊、富昌四個鄉劃歸新市區。(國務院1987年10月15日批准 國函[1987]167號)

遼寧省:
撤銷金縣,設立大連市金州區。以原金縣的行政區域為大連市金州區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4月21日批准 國函[1987]70號)

吉林省:
1.東遼縣駐地由遼源市遷至東遼縣的白泉鎮。(國務院1987年1月7日批准 國函[1987]2號)
2.撤銷洮安縣,設立洮南市(縣級)。以原洮安縣的行政區域為洮南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5月21日批准 國函[1987]85號)
3.撤銷扶余縣,設立扶余市(縣級)。以原扶余縣的行政區域為扶余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0月7日批准 國函[1987]165號)

黑龍江省:
1.(以下國務院1987年2月24日批准 國函[1987]85號)
(1)撤銷同江縣,設立同江市(縣級)。以原同江縣的行政區域為同江市的行政區域。
(2)撤銷阿城縣,設立阿城市(縣級)。以原阿城縣的行政區域為阿城市的行政區域。
2.(以下國務院1987年11月6日批准 國函[1987]177號)
(1)將佳木斯市的集賢縣劃歸雙鴨山市管轄。
(2)將雙鴨山市嶺東、嶺西兩區合併為嶺東區。
(3)將佳木斯市的蘿北縣,綏濱縣劃歸鶴崗市管轄。
3.撤銷鏡泊湖市,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寧安縣。(國務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國函[1987]183號)

江蘇省:
1.撤銷江陰縣,設立江陰市(縣級)。以原江陰縣的行政區域為江陰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4月23日批准 國函[1987]71號)
2.撤銷宿遷縣,設立宿遷市(縣級)。以原宿遷縣的行政區域為宿遷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2月15日批准 國函[1987]200號)
3.撤銷丹陽縣,設立丹陽市(縣級)。以原丹陽縣的行政區域為丹陽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2月15日批准 國函[1987]201號)
4.撤銷東臺縣,設立東臺市(縣級)。以原東臺縣的行政區域為東臺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2月17日批准 國函[1987]202號)
5.撤銷興化縣,設立興化市(縣級)。以原興化縣的行政區域為興化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2月22日批准 國函[1987]205號)
6.撤銷淮安縣,設立淮安市(縣級)。以原淮安縣的行政區域為淮安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2月22日批准 國函[1987]206號)
7.設立無錫市馬山區,以馬山鎮的行政區域為馬山區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2月22日批准 國函[1987]207號)

浙江省:
1.(1)撤銷舟山地區和定海縣、普陀縣,設立舟山市(地級)。(2)舟山市設立定海區、普陀區,以原定海、普陀兩縣的行政區域為定海、普陀兩區的行政區域。市人民政府駐定海區。(3)將原舟山地區的岱山、嵊泗2縣劃歸舟山市管轄。(國務院1987年1月23日批准 國函[1987]20號)
2.撤銷瑞安縣,設立瑞安市(縣級)。以原瑞安縣的行政區域為瑞安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4月15日批准 國函[1987]62號)
3.寧波市濱海區更名為北侖區。(國務院1987年9月14日批准 國函[1987]153號)
4.撤銷蕭山縣,設立蕭山市(縣級)。以原蕭山縣的行政區域為蕭山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國函[1987]186號)
5.撤銷江山縣,設立江山市(縣級)。以原江山縣的行政區域為江山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國函[1987]187號)

安徽省:
1.撤銷宣城縣,設立宣州市(縣級)。以原宣城縣的行政區域為宣州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6月10日批准 國函[1987]102號)
2.撤銷銅陵市銅山區,將其行政區域併入銅陵市郊區。(國務院1987年8月17日批准 國函[1987]143號)
3.(1)撤銷徽州地區、屯溪市和黃山市(縣級)。(2)設立黃山市(地級)。市人民政府駐原屯溪市。(3)設立黃山市屯溪區,其行政區域包括原屯溪市、歙縣篁墩鄉和休寧縣梅林鄉。(4)設立黃山市黃山區,以原黃山市(縣級)為其行政區域。(5)設立黃山市徽州區。其行政區域包括以歙縣岩寺鎮和潛口、呈坎、羅田、西溪南、洽舍、福溪、楊村七個鄉和鄭村鄉的瑤村。(6)黃山市轄歙縣、休寧、黟縣、祁連四個縣。(7)將石臺縣劃歸安慶地區;旌德縣、績溪縣劃歸宣城地區。(國務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國函[1987]185號)

福建省:
1.廈門市行政區劃調整:(1)設立廈門市湖裏區。(2)郊區更名為集美區。(國務院1987年6月10日批准 國函[1987]104號)
2.設立石獅市(縣級),以晉江縣的石獅、永安、蚶江3鎮和祥芝鄉為石獅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2月17日批准 國函[1987]203號)

江西省:
撤銷臨川縣和撫州市,設立臨川市(縣級)。以原臨川縣和撫州市的行政區域為臨川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8月22日批准 國函[1987]147號)

山東省:
1.撤銷膠縣,設立膠州市(縣級)。以原膠縣的行政區域為膠州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2月12日批准 國函[1987]26號)
2.撤銷萊陽縣,設立萊陽市(縣級)。以原萊陽縣的行政區域為萊陽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2月20日批准 國函[1987]35號)
3.撤銷濱縣,將行政區域併入濱州市。(國務院1987年2月25日批准 國函[1987]40號)
4.撤銷濟南市郊區和歷城縣,設立歷城區。以歷城縣和郊區的洪家樓鎮、華山鎮、王舍人鎮為其行政區域。將郊區的北園鎮劃歸天橋區管轄;七賢鎮劃歸市中區管轄;段店鎮、吳家堡鎮劃歸愧蔭區管轄;姚下鎮劃歸歷下區管轄。(國務院1987年4月11日批准 國函[1987]59號)
5.撤銷諸城縣,設立諸城市(縣級)。以原諸城縣的行政區域為諸城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4月20日批准 國函[1987]69號)
6.東營市牛莊區、東營兩區合併為併入東營區,以原牛莊區、東營兩區的行政區域為東營區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6月10日批准 國函[1987]101號)
7.(1)威海市升格為地級市、設立環翠區。(2)將煙臺的榮成、文登、乳山3縣劃歸威海市管轄。(國務院1987年6月15日批復 國函[1987]105號)

河南省:
1.(1)撤銷鄭州市新密區、金海區、郊區,將原新密區的行政區域併入密縣。(2)設立鄭州市邙山區。(國務院1987年7月1日批准 國函[1987]85號)
2.撤銷濮陽市郊區,設立濮陽縣,以原濮陽市郊區的行政區域為濮陽縣的行政區域,縣人民政府駐城關鎮。(國務院1987年4月20日批准 國函[1987]68號)

湖北省:
1.撤銷鄂州市黃州區,將原黃州區恢復為縣轄鎮,劃歸黃岡縣。(國務院1987年2月27日批准 國函[1987]41號)
2.撤銷洪湖縣,設立洪湖市(縣級)。以原洪湖縣的行政區域為洪湖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7月31日批准 國函[1987]130號)
3.撤銷天門縣,設立天門市(縣級)。以原天門縣的行政區域為天門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8月3日批准 國函[1987]135號)
4.鄂州市行政區劃調整:(1)將花湖、楊葉、沙窩、杜山4鄉和燕磯、汀祖、澤林、碧石渡4鎮劃歸鄂城區。(2)設立華容區,轄臨江、蒲團、大灣三鄉和廟嶺、胡林、葛店、華容、段店4鎮,區政府駐華容鎮。(3)設立梁子湖區,轄沼山、公友2鄉和東溝、太和、涂家垴、梁子4鎮,區政府駐太和鎮。(國務院1987年8月10日批准 國函[1987]139號)
5.撤銷安陸縣,設立安陸市(縣級)。以原安陸縣的行政區域為安陸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9月4日批准 國函[1987]154號)
6.撤銷廣濟縣,設立武穴市(縣級)。以原廣濟縣的行政區域為武穴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0月23日批准 國函[1987]170號)
7.撤銷宜都縣,設立枝城市。(國務院1987年11月30日批准)

湖南省:
1.撤銷邵陽市橋頭區。(國務院1987年2月12日批准 國函[1987]27號)
2.撤銷靖縣,設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縣級)。以原靖縣的行政區域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2月19日批准 國函[1987]31號)
3.撤銷汨羅縣,設立汨羅市(縣級)。以原汨羅縣的行政區域為汨羅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9月23日批准 國函[1987]160號)
4.撤銷漣源縣,設立漣源市。(1987年6月10日批准)

廣東省:
1.廣州市郊區更名為白雲區。(國務院1987年1月23日批准 國函[1987]18號)
2.佛山市汾江區更名為城區。(國務院1987年2月12日批准 國函[1987]25號)

(以下國務院1987年11月20日批准 國函[1987]181號)【注:本項批文是給海南省籌備組】
(1)撤銷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原自治州所轄市縣繼續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各項優惠政策。
(2)設立瓊中、保亭兩個黎族苗族自治縣。
(3)設立白沙、陵水、昌江、樂東五個黎族自治縣。縣以下苗族集居區可設苗族鄉。
(4)三亞市升格為地級市(市下暫不設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1.欽州地區的合浦縣劃歸北海市管轄。(國務院1987年5月21日批准 國函[1987]84號)
2.(以下國務院1987年12月23日批准 國函[1987]185號)
(1)設立大化瑤族自治縣,以都安瑤族自治縣的大化、六也、百馬、江南、都陽、雅龍、七百弄、板升八個鄉和巴馬瑤族自治縣的板蘭鄉全部,東山、鳳凰、羌圩三個鄉的十七個村以及馬山縣的古感(鎮)、貢川、永州三個鄉鎮的二十二個村為大化瑤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縣人民政府駐大化鎮。
(2)將都安瑤族自治縣的福龍鄉劃歸宜山縣。

四川省:
1.渡口市更名為攀枝花市。(國務院1987年1月23日批准 國函[1987]19號)
2.(以下國務院1987年7月24日批准 國函[1987]125號)
(1)阿壩藏族自治州更名為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2)撤銷茂汶羌族自治縣,恢復茂縣,以原茂汶羌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為茂縣的行政區域。

貴州省:
1.撤銷銅仁縣,設立銅仁市(縣級)。以原銅仁縣的行政區域為銅仁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8月21日批准 國函[1987]146號)
2.撤銷興義縣,設立興義市(縣級)。以原興義縣的行政區域為興義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1月6日批准 國函[1987]176號)
3.撤銷水城特區,設立六盤水市鍾山區、水城縣。以原水城特區的水城、大河、汪家寨、大灣、老鷹山、觀音山六個鎮和城關、教場、麒麟、德塢、鳳凰、白膩、月照、煤廠、以德、藝奇、納福、三合、二塘十三個鄉為鍾山區的行政區域;其餘的九十八個鄉為水城縣的行政區域,縣人民政府駐鍾山區。(國務院1987年12月15日批准 國函[1987]199號)

雲南省:
撤銷蘭坪縣,設立蘭坪白族傈僳族自治縣。以原蘭坪縣的行政區域為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國函[1987]182號)

西藏自治區:
1.噶爾縣駐地由噶爾新新村遷至獅泉河鎮。(國務院1987年7月25日批准)
2.班戈縣新吉區的統一鄉劃歸申扎縣。

甘肅省:
撤銷敦煌縣,設立敦煌市(縣級)。以原敦煌縣的行政區域為敦煌市的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8月21日批准 國函[1987]145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
1.撤銷石嘴山市郊區,恢復惠農縣,縣駐地馬家灣鎮。(國務院1987年1月23日批准 國函[1987]21號)
2.青銅峽市市址由小壩鎮遷至新立鄉。(國務院1987年2月23日批准 國函[1987]2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設立烏魯木齊市東山區,以烏魯木齊縣蘆草溝鄉及水磨溝區卡子灣辦事處的行政區域為東山區行政區域。(國務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國函[1987]184號)

相關:
1.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與甘肅省景泰縣行政區進行劃界(國務院1987年5月13日批准)
(1)將西沙群島依其地理分佈劃分為東、西兩部分,即西為永樂群島,東為宣德群島。 2.(2)將現西沙群島中永樂群島以外的地理實體劃歸宣德群島,趙述島和西沙洲劃入七連嶼,並相應調整宣德群島的經緯度為北緯15°43'—17°00',東經112°10'—112°54';七連嶼的經緯度為北緯16°55'—17°00',東經112°12'—112°21'。(國務院1987年9月10日批准 國函[1987]156號)

以上資料來源:國務院公報


一九八七年全國行政區劃統計表
(截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級 共30個 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
 地級 共156個 117地區、8盟、30自治州、1行政區
 縣級 共1986個 1817縣、110自治縣、51旗、3自治旗、3特區,1工農區,1林區
 市 共378個 170地級市,208縣級市
市轄區 共632個  

天津市     5縣 13
河北省 9地區 9地級市,9縣級市 127縣,4自治縣 36
山西省 6地區 5地級市,5縣級市 96縣 17
內蒙古自治區 8盟 4地級市,12縣級市 18縣,51旗,3自治旗 16
遼寧省   13地級市,6縣級市 34縣,5自治縣 55
吉林省 1地區,1自治州 6地級市,8縣級市 31縣,2自治縣 18
黑龍江省 4地區 10地級市,9縣級市 59縣,1自治縣 63
上海市     10縣 12
江蘇省   11地級市,10縣級市 54縣 42
浙江省 2地區 9地級市,9縣級市 57縣,1自治縣 22
安徽省 7地區 9地級市,7縣級市 65縣 35
福建省 3地區 6地級市,5縣級市 59縣 17
江西省 5地區 6地級市,6縣級市 77縣 17
山東省 5地區 10地級市,15縣級市 86縣 33
河南省 5地區 12地級市,6縣級市 111縣 40
湖北省 6地區,1自治州 8地級市,17縣級市 51縣,2自治縣,1林區 27
湖南省 6地區,1自治州 6地級市,18縣級市 74縣,6自治縣 24
廣東省 1行政區,3地區 11地級市,7縣級市 82縣,10自治縣 27
廣西壯族自治區 8地區 5地級市,6縣級市 65縣,12自治縣 21
四川省 6地區,3自治州 11地級市,8縣級市 165縣,8自治縣,1工農區 31
貴州省 4地區,3自治州 2地級市,6縣級市 61縣,11自治縣,3特區 6
雲南省 7地區,8自治州 2地級市,9縣級市 86縣,28自治縣 4
西藏自治區 6地區 1地級市 76縣 1
陜西省 6地區 4地級市,4縣級市 89縣 14
甘肅省 7地區,2自治州 5地級市,8縣級市 60縣,7自治縣 10
青海省 6自治州,1地區 1地級市,1縣級市 30縣,7自治縣 4
寧夏回族自治區 2地區 2地級市,2縣級市 16縣 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8地區,5自治州 2地級市,14縣級市 65縣,6自治縣 11
台灣省        
省級 地級 縣級 市轄區
北京市    

8縣

10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198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編,1988年3月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