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中,黨員領導幹部一般不超過70%,生産和工作第一線的黨員一般不少於30%,其中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黨員的比例相應有所提高;女黨員和少數民族黨員所佔的比例,一般應分別高於本地區黨員總數中女黨員和少數民族黨員所佔的比例;要有適當數量的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的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