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屆人大四次會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江華院長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批准黃火青檢察長所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大會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閉幕以來的工作,表示滿意。會議認為,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發揮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繼續協同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整頓、加強社會治安工作,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發動群眾,準確、及時地打擊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爭取社會治安的進一步好轉;依法妥善地處理經濟案件,特別是要加強對經濟領域內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及時、有效地打擊各种經濟罪犯;繼續整頓和充實司法、檢察隊伍,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以維護安定團結,保障經濟調整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人民日報》1 9 8 1 1 2 1 6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