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江華院長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批准黃火青檢察長所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會議認為,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本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的職權,充分發揮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在工作中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護國家和人民的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勝利發展。
(《人民日報》1 9 8 2 1 2 1 1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