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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1981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7日   來源:人民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七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趙紫陽總理所作的《當前的經濟形勢和今後經濟建設的方針》報告。

    一年多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執行五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按照國家的法律、法令,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了大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一批經濟案件,處理了大量的申訴案件。

    根據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順利地依法公開審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十名主犯,勝利地完成了這一歷史任務。這項工作,我已向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了專門報告。

    現在,我就人民法院一年多來的刑事、民事和經濟審判等項工作,作一簡要的彙報。

    一、關於刑事審判工作

    審判刑事案件,懲罰犯罪分子,特別是重大現行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據統計,從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209,600余件、二審刑事案件41,000余件,處理刑事申訴24萬餘件;最高人民法院審結刑事上訴、再審案件632件,處理刑事申訴來信158,000余件,接待刑事申訴來訪15,700多人次。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雖然為數不多,但這種犯罪是最嚴重最危險的犯罪,歷來是、現在依然是我們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主要打擊的對象。一年多來,各地人民法院依法懲處了一批特務、間諜等反革命犯罪分子。鋻於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等重大現行刑事犯罪對社會治安危害很大,各級人民法院一直把這幾類案件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從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共判處了39,000余件。同時,還依法嚴懲了一些重大的走私、投機倒把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

    在刑事審判工作中,我們堅持執行了黨和國家規定的打擊少數、爭取教育多數的方針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對於極少數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尤其是這幾類罪犯中的慣犯、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堅決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對於大多數其他的刑事犯罪分子,分別罪行大小、情節輕重,依法給以適當的處罰,其中青少年失足犯罪的,依法予以從寬從輕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依法免予刑事處分。

    各地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認真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基本上做到了以刑法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以公開審判為重心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制度,辦案質量有了提高。根據近兩年來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實踐,我們深切地感到,法律的權威不僅表現在制定法律上,更重要的還表現在對法律的切實貫徹執行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實際上等於無法。為了嚴格執行並且善於應用刑法、刑事訴訟法,我們堅持抓了以下三點:第一,忠實於事實真相。這是正確應用法律的前提。在辦案中,只有查明事實,核實證據,才能依法正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麼罪,是重罪還是輕罪,應當適用什麼刑罰或者是否免除刑罰,從而使判決建立在紮實可靠的事實基礎上,經得起歷史的檢驗。第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是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的保證。刑法對罪與刑作了明確的規定,該判刑的一定要判,不該判刑的一定不判,該重判的就重判,該輕判的就輕判。對極少數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現行犯罪分子依法從重從快懲處,是在法律範圍內進行的,不能違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從重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內從重處罰,從重也要重得適當,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同時,還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其中具有法定從輕情節的,如自首、從犯、未成年人犯罪等,仍依法從輕處理,以利於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依法從快是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內儘快審結案件,不是不顧法定的審判程序和制度越快越好。第三,以公開審判為重心,認真執行審判程序和制度。公開審判既有利於在群眾監督下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又能對旁聽群眾進行實際而生動的法制宣傳教育。凡是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都要公開審理。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對於有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件,召開一定規模的宣判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判決,並注意講求實效,以擴大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

    二、關於民事審判工作

    審判民事案件,保護國家的利益和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民內部的安定團結和四化建設,是人民法院的又一項重要職責。據統計,從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處理一審民事案件63.2萬餘件(其中婚姻家庭糾紛36.5萬餘件,財産權益糾紛26.7萬餘件),二審民事案件4萬餘件;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民事上訴、再審案件21件,處理民事申訴來信8,500余件,接待民事申訴來訪15,800多人次。

    近幾年來,由於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人民群眾對於民事糾紛敢於提起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隨著國民經濟的調整和經濟政策的放寬,在全國經濟形勢越來越好的情況下,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反映在民事關繫上,就産生了不少新的糾紛。因此,人民法院民事收案逐年大量上升,1979年比1978年上升29.6%,1980年比1979年上升45%,1981年上半年比1980年同期上升27%。民事收案中,不僅婚姻家庭、繼承、房屋、宅基地、損害賠償等案件顯著增多,而且新增加了許多因不履行合同和為爭山林、水利、農具、耕畜、肥料而發生的案件。總的來説,民事案件上升是正常的現象。

    一年多來,各級人民法院對民事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注意調查研究,按照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方針、政策和婚姻法等法律、法令,依靠群眾,查明案情,主要採取調解的方式,就地及時處理各種民事案件,維護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人民內部團結。有些人民法院還通過及時妥善地處理當事人尖銳對立的民事糾紛,有效地防止了一些重大犯罪案件的發生。不少人民法院加強了人民法庭的建設,並把幫助、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作為一項經常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由於加強了民間調解這項基礎工作,把大量民間糾紛及時妥善地解決在基層,便利了群眾,促進了社會安定和生産的發展,受到了群眾的歡迎。

    三、關於經濟審判工作

    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需要,開展經濟審判工作,是新的歷史時期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新課題。一年多來,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五屆人大三次會議關於加強經濟司法工作的精神,建立組織,深入調查,交流經驗,積極開展經濟審判工作。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和293個中級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都建立了經濟審判庭,共配備1,900余名幹部,並對其中600余名幹部進行了短期培訓。

    一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了14,600余件經濟案件,其中大部分是經濟糾紛案件,也有一部分是與這類糾紛有關的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通過處理經濟案件,解決了一些企業之間老大難的經濟糾紛和國民經濟調整中新發生的經濟糾紛,保護了社會主義公有財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有效地審判危害鐵路運輸的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以保障鐵路運輸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經過兩年的籌備工作,全國鐵路系統已建立了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20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62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配備了1,880名幹部。目前,他們正在積極開展工作。隨著水上運輸、特別是海運事業的發展,危害水上運輸的刑事案件和海事等經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為了有效地審判這類案件,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水上運輸法院也正在積極籌建中。

    各位代表,一年多來,各級人民法院通過上述各項審判活動,協同有關部門,懲罰了犯罪分子,保護了人民利益,對於維護社會治安,促進安定團結,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國民經濟的調整和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工作中還存在一些缺點和問題,主要表現在:對少數刑事案件的判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出現了違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現象,如有的事實不清,有的定罪不準,有的量刑失輕失重,有的違反審判程序和制度;有的人民法院的負責同志對加強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加上案件增多,審判力量不足,以致造成了不少民事積案;經濟審判工作剛剛開始,我們對這方面的問題調查研究、總結經驗還做得不夠。今後,我們要進一步開展調查研究,加強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並通過慎選典型案例,指導審判人員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做好審判工作。同時,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在職幹部的輪訓工作,提高幹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我們要振奮精神,勤勤懇懇,扎紮實實,努力工作,使人民司法工作在社會主義法制的道路上健康地向前發展。

    各位代表,這次大會將要審議通過經濟合同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這些重要法律的公佈和實施,對於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必將發揮重要的作用。我們一定要努力學好這些重要法律,並認真貫徹執行。

    以上報告,請各位代表審議指正。

    (《人民日報》1 9 8 1 1 2 1 6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