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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1983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7日   來源:人民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1983年6月7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彭真副委員長的開幕詞,完全同意趙紫陽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

    一九七八年二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以來,我們國家的政治經濟情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中國共産黨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路線指引下,黨和國家已經在指導思想上完成了撥亂反正的艱巨任務,工作重點已經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上來,實現了歷史性的偉大轉變。國民經濟走上了穩步發展的健康軌道,國家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日益鞏固,社會主義民主得到了恢復和發展,社會主義法制正在逐步健全。所有這一切,使我國出現了建國以來少有的政治經濟好形勢。在這五年裏,人民法院在組織上、工作上得到了充實、加強、健全和發展,走上了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正確軌道,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現在,我就五年來各級人民法院所做的幾項主要工作,作一簡要的報告。

    一、召開第八次全國人民司法工作會議,深入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砸爛公檢法”、破壞人民司法工作的罪行。十年內亂期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瘋狂地推行“砸爛公檢法”的罪惡勾當,搞垮了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摧殘了司法幹部隊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一九七八年四、五月間,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第八次全國人民司法工作會議,清算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罪行,並且初步總結了建國以來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經驗,提出要儘快地恢復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會議以後,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傳達貫徹這次會議的精神,聯絡實際,深入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清除流毒和影響,這對人民法院工作開始撥亂反正,起了促進作用。

    二、解放思想,排除干擾,堅決復查糾正“文化大革命”期間判處的冤、假、錯案。第八次全國人民司法工作會議,提出了按照“全錯的全平,部分錯的部分平,不錯的不平”的原則,復查糾正冤、假、錯案。從一九七八年下半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召開會議、發出文件、檢查案件、選編案例等方式,大力推動復查工作的開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指引下,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逐步把復查工作廣泛而深入地開展起來。到一九八一年底為止,已復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處的刑事案件一百二十萬件,按照中共中央有關的政策規定,改判糾正了冤、假、錯案三十萬零一千余件,涉及當事人三十二萬六千余人,使一大批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迫害的人昭雪了沉冤,重見了天日。大量的生動事實證明,復查糾正冤、假、錯案,是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禍國殃民的罪惡活動的有力揭露和控訴,是撥亂反正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治愈十年內亂給人民造成的巨大創傷,對於促進安定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同心同德搞四化,都起到了很大的積極作用。

    目前,復查糾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錯案的工作雖已基本結束,但是各地都有一些遺留問題需要處理;還有一些重大、疑難的案件沒有復查;已經復查的案件當中,也有一些該糾正未糾正的,或者糾正不徹底、留了尾巴的,或者善後工作不落實的。“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由於受當時認識的限制或工作中的失誤,在某些方面也發生了一些冤、假、錯案。對這些歷史遺留下來的冤、假、錯案,各級人民法院在這幾年內通過處理申訴案件,已經改判糾正了一些,有的正在復查糾正。我們正在督促各級人民法院採取有效措施,繼續認真抓緊抓好這項工作,務必把一切經人民法院判決的尚未平反糾正的冤、假、錯案堅決平反糾正過來。

    三、依法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于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依法審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十名主犯。這次審判,以大量確鑿的證據,充分揭露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嚴重罪行,判處主犯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其他八名主犯也分別判處了適當的刑罰。這一嚴正判決伸張了正義,教育了人民,調動了廣大群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促進了政治上的進一步安定團結。這次審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劃清了刑事犯罪和政治錯誤的界限,是依法辦案的一個範例。這次審判,全國先後有六萬多人次旁聽,新聞、報紙、廣播、電視作了充分的報道,使億萬人民受到了一次普遍生動的法制教育。

    今年一月二十五日,罪犯江青、張春橋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江青、張春橋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進行了審查,查明江青、張春橋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無抗拒改造惡劣情節,經審判委員會決定,依法裁定:對原判處罪犯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原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一九八二年以來,上海、北京、四川、湖北、江西、雲南、浙江、遼寧等地高、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江青反革命集團在該地的一批骨幹分子依法進行了公開審判,判處了適當的刑罰。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也對林彪反革命集團在軍內的骨幹分子依法進行了公開審判,判處了適當的刑罰。到目前為止,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

    四、依法懲辦反革命犯罪分子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據統計,從一九七八年一月到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九十三萬九千余件,二審刑事案件十五萬七千余件,處理刑事申訴案件一百二十八萬九千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審結刑事上訴、再審、死刑復核、類推案件二千九百四十四件,處理刑事申訴來信六十三萬八千六百餘件,接待刑事申訴來訪十五萬五千一百餘人次。

    現在,國內政治情況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階級鬥爭已經不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口都屬於人民的範疇。當然,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並且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變化了的政治情況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上有明顯的反映。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一九八二年只佔刑事案件總數的百分之零點五。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一般的刑事案件佔大多數,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案件佔少數,但危害極大。從犯罪分子的構成來看,建國初期大多數是敵對階級分子和舊社會的渣滓,現在絕大多數是勞動人民及其子女。在殺人、爆炸等重大案件中,因人民內部矛盾得不到及時的解決而引起犯罪的,在不少地區佔百分之八十左右。這些情況説明,人民內部犯罪已成為危害社會治安的主要問題。

    針對以上情況,我們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堅持執行了黨和國家規定的打擊少數、爭取教育多數的方針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根據城市治安會議精神,對於少數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尤其是這幾類罪犯中的慣犯、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堅決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對其中極少數罪大惡極、情節特別嚴重的罪犯,依法判處了死刑,從而沉重地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保護了人民的利益。對於大多數其他的刑事犯罪分子,分別罪行大小、情節輕重,依法適當判處;對可判刑可不判刑的,不予判刑,由公安部門收容勞動教養,或者交由工廠、街道、學校或家長進行幫教,促使他們向好的方面轉化。對青少年失足犯罪的,立足於教育、感化、挽救,依法從寬處理。各地人民法院還通過審判活動,積極參與對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主要是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群眾自覺地遵守法律,並敢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開展司法建議,幫助有關單位健全規章制度,堵塞漏洞,預防犯罪。這些做法,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人民法院通過刑事審判工作,有效地發揮了對敵專政和保護人民這兩方面的職能,在爭取社會治安根本好轉的鬥爭中,起了積極的作用。

    五、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近幾年來,我國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在經濟政治生活中還存在一些問題。貪污、受賄、走私、投機詐騙、盜竊公共財物等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活動明顯增加,在少數地區、少數人員中還相當猖獗。去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和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把審判經濟犯罪案件作為重要任務來抓,特別是集中力量抓緊處理大案要案。據統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在一九八二年內共審結各類經濟犯罪案件三萬三千二百六十五件,依法判刑的罪犯有三萬七千一百二十三人。罪犯中,非法所得萬元以上的一千八百六十二人,原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六千一百一十五人(其中縣級幹部五十三人,地級幹部二人)。對於非法所得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罪犯,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辦,判處了重刑,個別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了死刑。如原中共廣東汕頭地委政法委員會副主任王仲,在一九七九年下半年至一九八一年五月任中共海豐縣委書記期間,利用領導、指揮緝私工作的職權,貪污侵吞大量緝私物資,索賄受賄,總計折合人民幣六萬九千七百餘元,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被依法判處了死刑。王仲被處決後,廣大幹部、群眾拍手稱快,表示堅決擁護人民法院的嚴正判決。

    一九八二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地人民法院經濟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加強了監督,還選編印發了一些執行政策法律較好的典型案例。今年初,召開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這次會議互通了情況,交流了經驗,討論了進一步明確打擊重點和注意嚴格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等問題。打擊經濟領域內的嚴重犯罪活動,是一項長期的重大的任務。它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進行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要保證。我們一定要繼續貫徹執行兩個《決定》,進一步認真抓緊抓好經濟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

    六、處理大量民事案件,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權益。據統計,從一九七八年一月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二百六十四萬八千余件,二審民事案件十六萬五千余件,處理民事申訴案件三萬一千七百餘件。同時,還處理了大量的簡易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民事上訴、再審案件八十七件,處理民事申訴來信三萬九千八百餘件,接待民事申訴來訪四萬三千九百餘人次。

    五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一九八二年全國一審民事收案七十七萬多件,比一九八一年上升百分之十七,比一九七八年上升了一點七倍。民事收案中,不僅婚姻家庭、繼承、房屋、宅基地、損害賠償等糾紛顯著增多,而且新增加了不少土地、山林、水利、農具、耕畜、肥料等糾紛,涉外民事案件也已出現,並有上升趨勢。民事案件的上升和變化,總的説來,是正常的現象。這一方面是由於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人民群眾對於民事糾紛敢於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積極受理民事案件,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是由於貫徹執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出現一些新問題,反映在民事關繫上就産生了許多新的糾紛。

    針對上述新情況,我們加強了民事審判工作,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和一九八二年七月先後召開了兩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這兩次會議進一步提高了對民事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研究了民事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討論了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問題。各地人民法院貫徹會議精神,按照黨的有關政策和婚姻法等法律,依靠群眾,依靠基層組織和有關單位,主要採取調解的方式,就地及時處理了數以百萬計的各類民事案件。許多人民法院還十分注意做好防止矛盾激化的工作,對當事人尖銳對立的民事糾紛,主動及時地調解、疏導,有效地防止了不少重大犯罪案件的發生。各地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中,積極開展巡迴就地辦案,做好訴訟中的調解工作,加強基層和基礎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績,不少地方的基層人民法院加強了人民法庭的建設,加強了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便利了群眾,提高了辦案質量,並使大量民間糾紛及時解決在基層,受到了群眾的歡迎。

    七、積極開展經濟糾紛案件審判工作,調整經濟關係,維護經濟秩序。從一九七九年下半年開始到一九八二年底,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已全部建立了經濟審判庭,中級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除個別地區外,都已建立。各級人民法院按照五屆人大三次會議關於加強經濟司法工作的精神,積極開展經濟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到一九八二年底為止,共處理各類經濟糾紛案件四萬九千余件。經濟合同法實施和民事訴訟法試行後,各地人民法院貫徹執行這兩個法律的規定,審理法人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涉外經濟糾紛案件,外國企業、組織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按照協議向我國法院起訴的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許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過程中,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著重調解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對能夠調解的,儘量進行調解;實在調解無效的,才予以判決。不少人民法院還注意結合審理案件開展法制宣傳和司法建議活動,使有關單位知法、守法,以預防和減少經濟糾紛案件的發生。

    八、改革人民法院的機構,加強審判人員隊伍建設。五年來,各級人民法院調進了一大批幹部,充實了審判隊伍,初步健全了組織機構,隨著國家法制的逐步完備,建立了各項審判制度。去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和地方機構改革的統一部署,經過法定程序,初步進行了機構改革,調整和整頓了領導班子。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機構改革也正在進行。在機構改革中,各級人民法院都注意選拔德才兼備、具有較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優秀中青年幹部,特別是懂法律專業的知識分子幹部到領導崗位上來。經過調整後的領導班子,在革命化、年輕化、專業化和知識化方面,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為了適應工作的需要,近幾年來,各地人民法院加強了審判隊伍的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通過各種方式,培訓了一批在職幹部。實踐證明,審判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是必要的,但這是不夠的,還必須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科學文化水平,否則是難以擔負起越來越繁重的審判工作任務的。今年三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全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會議,對幹部培訓工作初步作出了規劃,爭取在不太長的時期內,使絕大多數審判人員在法律專業知識和科學文化水平方面,有一個較大的提高。

    各位代表,總的來説,這五年人民法院的工作成績,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撥亂反正,清除“左”傾錯誤影響的結果。一九七八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現行案件和復查糾正冤、假、錯案,從正反兩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主要是:

    第一,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忠實於事實真相。審判人員必須樹立辯證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在審判工作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這是正確處理案件的前提。只有忠實於事實真相,才能做到忠實于法律和制度,忠實於人民利益。“文化大革命”期間判處的大量冤、假、錯案當中,有許多就是由於輕信了捏造或歪曲的事實而造成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告訴我們,審判案件必須準確地認定事實,不允許擴大或縮小,更不允許任意歪曲事實或改變犯罪性質。認定案件事實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定案。無論是證明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的證據,都應當認真調查核對,使每一個案件的判決建立在確實可靠的事實基礎上面。處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也要查清事實,核實證據。這樣,我們審判和處理的案件才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第二,必須正確地執行國家的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審判刑事案件,要按照刑法定罪量刑,並且以公開審判為重心,認真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程序制度。處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要按照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且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程序制度辦案。多年來的經驗證明,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才能保證辦案質量,準確地懲辦犯罪分子,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離開了法律,就失去了準繩,辦案質量就不能保證,甚至會發生冤、假、錯案。“文化大革命”中,社會主義法制被破壞無遺,審判刑事案件、特別是反革命案件,根本不依法辦事,任意顛倒敵我關係,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錯判了許多無辜的好人。刑法、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由於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依法辦事,基本上保證了辦案質量,即使發生錯案,也能依法及時糾正。根據五年來的實踐,堅持依法辦事,並不是一帆風順的,而是有干擾、有阻力的。因此,審判人員一定要貫徹執行新憲法關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規定,堅定信念,堅持原則,敢於同那些非法干涉審判工作的違憲行為作鬥爭。

    第三,必須貫徹群眾路線,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審判刑事案件要向知情群眾進行調查,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口供都必須經過查對。處理民事案件要深入群眾查明案情,搞清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癥結所在,並且依靠群眾和基層組織對當事人進行思想疏導,做好調解工作。民事審判工作是群眾工作,是政治思想工作。凡是群眾工作做得好,思想工作做得透的,糾紛就處理的好,不僅當事人心服口服,而且群眾也受到教育,能夠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總之,人民法院要善於走群眾路線,通過調查研究,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同時要善於獨立思考,獨立負責地處理案件。

    各位代表,人民法院的工作雖然取得了上述成績,但是還存在一些缺點和問題,主要是:有些幹部思想解放還不夠,對復查糾正冤、假、錯案認識遲,行動慢;處理某些刑事案件還存在不敢堅持依法辦事的現象;有些人民法院的負責幹部對民事審判工作重視不夠;法院幹部數量仍然不足,特別是法律專業知識和科學文化水平普遍較低,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在設備、經費方面還存在不少困難。對這些缺點和問題,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糾正和解決。

    各位代表,黨的十二大標誌著黨和國家進入一個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的歷史時期,新憲法的公佈施行,使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在這樣的新形勢下,黨和人民對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須進一步加強和實行必要的改革,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才能更好地擔負起保護人民,打擊敵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光榮任務。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運用法律武器,準確及時地懲辦反革命犯罪分子和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犯罪分子;必須加強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正確調整人身和財産關係,切實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利。人民法院的一切審判活動都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事,都要體現依靠人民、便利人民的原則。人民法院還要結合審判活動,積極參與“綜合治理”,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廣泛宣傳法制,開展司法建議活動,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以達到減少糾紛,預防犯罪的目的。為了實現上述要求,一個重要條件就是發現、選拔、培養人才,建立一支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審判人員隊伍。我們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在黨的十二大和六屆人大一次會議精神指引下,認真貫徹執行新憲法,努力加強和改革法院工作,開創法院工作的新局面,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以上報告,請各位代表審議。

    (《人民日報》1 9 8 3 0 6 2 6 第2 版)